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員工安置計劃
出刊日期: 
2005/11/15
期數: 
第五十九期
一、依董事會通過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成立金控、合併或股份全部轉讓時員工權益保障處理準則」訂定員工安置計劃,兼顧公司金控、合併順暢及員工權益,本除應經新、舊雇主與工會同意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本計劃應列為公司參與金控、合併或股份全部轉讓時之談判條件,新設或存續公司應繼受並繼續執行之。
三、本計劃之適用對象為合併前受僱台北商銀之員工,但不含海外分行當地聘僱員工。
四、為建立勞資溝通管道,公司應於加入金控後,及至與金控子銀行完成合併前,仍於本行設置員工董事一席,任期一屆,其人選由產業工會建議。
五、公司進行金控、合併或股份全部轉讓時,應讓產業工會推派代表參加涉及員工權益之各項會議或談判小組。
六、公司於金控、合併或股份全部轉讓後,為便於產業工會處理會務,應續提供適當處所及設備協助之。
七、公司進行金控、合併或股份全部轉讓時,現存之互助金應予清算,經勞資協商分配辦法,發還員工;員工福利金視合併雙方協商情形依法處理之。
八、公司欲變更員工之工作條件,須事前與工會協商,經同意後變更之。
九、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其他原因,有裁減員工必要時,其裁減對象與資遣條件應事先與產業工會協商,經同意後辦理之。
十、公司不得以業務外包為理由而資遣員工。
十一、公司因業務需要欲調動員工至其他子公司服務時,應先經本人同意,其新單位待遇不得低於原單位。公司應訂定調動辦法,載明調動程序及工作條件,以保障員工權益。
十二、除法令修正,公司章程之員工分紅規定(分配盈餘15%),非經工會同意,不得變更。
十三、除法令規定修正,現行之(一)行員儲蓄存款利率年息13%,額度48萬元(二)退休時支領之退休金其利率以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二機動計息規定,非經工會同意,不得變更。
十四、員工因公涉訟時,公司應主動派員並延聘律師給予必要之協助,不論官司勝負,其訴訟費用及相關支出應由公司墊付。
十五、為利於員工生涯規劃,公司應於(一)加入金控(二)兩家子銀行合併時辦理二次優退優離專案。
  加入金控時所辦理之第一次優退優離專案,實施期間應自股份轉讓基準日之次日起,有效期限六個月。
  兩家子銀行合併時所辦理之第二次優退優離專案,實施期間應自子銀行合併基準日滿一年之次日起實施,為期一年。
  實施對象:服務滿十年以上者,適用優惠退休、優惠離職專案。
  實施方式:公司應另訂前開優退、優離專案之施行計劃,員工依施行計劃提出申請,由單位主管核轉總行,總行「審查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審議准駁。
優 惠 對 象 優  惠  內  容
年資十五年以上者 依原自願退休規定給付外,再加發十個基數之平均薪資
年資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者 服務年資每年給付兩個基數
說明:年資十年以下員工非優離專案適用對象,逕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規定辦法。
【編按】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十六、符合自願退休資格者之退休給付,得適用公司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辦理存儲。
十七、本計劃於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