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場全金聯南陽講座開辦座無虛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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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渣打銀行企業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9/06/15
期數: 
第222期
  全金聯會所喬遷至緊鄰勞動部、交通便利的臺北市南陽街582樓後,隨即以「南陽講座」為名,籌劃開辦有關勞動及金融相關議題的專題演講,並開放予各業工會報名參與。首場講座於515日登場,由講課幽默風趣的六合法律事務所陳逢源律師主講「調解制度與常見工資工時爭議」,這也是長期困擾金融界的議題之一;陳律師提供相當豐富實用的講義資料,依序介紹勞資爭議調解制度、從勞基法第三章之架構看工資爭議類型,以及常見工作時間爭議與預防等主題。
勞資爭議事件統計
  依據勞動部統計資料,105年勞資爭議案件共計25,587件,爭議人數36,582人,終結案件之處理方式多為調解,平均處理日數13日;按主要爭議類別觀察,勞資爭議案件及人數均以「工資爭議」居首,分別為11,355件、17,200人;勞資爭議件數、人數較多之行業為批發及零售業;勞資爭議件數較多之前三個縣市分別為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勞資爭議大數據經統計分析後,可作為後續法令修正之依據及考量,亦讓人明白目前勞資爭議種類及方向。
調解制度
  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權利事項(不可罷工,可依法循司法途徑救濟)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可罷工,無法循司法途徑救濟)則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預計今(108)年底上路的勞動事件法調解程序,將由1名勞動法庭之法官與2位分別具有勞資雙方觀點或經驗之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參與勞動調解程序,可依職權提適當方案,若調解不成立,亦由調解法官續行訴訟。
從勞基法第三章之架構看工資爭議類型
  工資之架構有二部份:
  一、工資定義—勞基法第2條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二、工資保護—勞基法第三章(§21~§24
  1.以「工資本身」為保護對象之規定:基本工資、通用貨幣、全額直接給付。
  2.以「工資為計算基礎」的保護規定: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
  影響未來工資判斷的立法—勞動事件法§37: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常見工作時間爭議與預防
  一、工作時間的認定
  目前勞基法雖未定義,但有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5年,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二、國定假日調移的作法
  需經勞工個人同意,調移後假日已成工作日,無加倍工資問題。
  三、負時數與現行法令
  如果雇主因今日事情較少而無須勞工提供勞務八小時者,應該是雇主自行放棄受領勞工提供勞務之利益;又因為勞動力無法儲存,雇主不能事後要求勞工補服勞務,且仍應正常給付工資。
  很高興在全金聯喬遷後能參加首場講座,內容精采令人不虛此行,更引頸期盼後續開辦的專題演講,全金聯會員工會的每位會員都能撥空報名參加南陽講座,充實勞動法規方面的專業知識及解決職場問題的能力,相信大家都會跟筆者一樣有滿滿的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