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職災保險應儘速單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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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出刊日期: 
2020/05/31
期數: 
第233期
編按: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於521日邀請台北市產業總工會、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台灣勞工陣、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及永豐銀行企業工會,討論尚待行政院會通過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內容。由於此一重要勞工法案之立法為蔡總統2016年競選總統政見,報載行政院近期將與民進黨立院黨團溝通後,力拚在這個會期完成三讀,故先於本期刊登此篇有關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重要性及草案重點介紹之文章,後續本會將與勞工團體共同推動立法及進行國會遊說,以期該法儘速上路,保障職災勞工權益。
  職災的發生總是突如其來,讓許多勞工及家屬措手不及,不僅需面對病痛或家人死亡的悲痛、醫療照護的支出、被惡意解僱或雇主不給付醫療期間薪資的勞資爭議等,在尋求法令保障時,更墜入複雜的求償體制迷宮中。依照勞保統計,目前每年約有5萬多件的職災給付人次,其中失能給付2,520件、死亡給付581件(2018年),這還未包含大量因未納保而不在統計中的黑數,但現行職災補償由於制度的缺失,導致勞工發生職災後,往往求助無門陷入困境。
▍現行職災補償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大問題:
一、補償制度散落各法規,未有整合體系
  現行的職災補償制度分散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民法》等法令之中,然而,各法規的涵蓋族群不一,主責單位不同,給付計算方式也不同,受災勞工須同時知道多部法令規範,向不同政府單位提出申請,且不同單位間,也往往無橫向通報機制,勞工為求主張自己的權益,需疲於奔命到處爭取。
二、勞保職災給付不足
  除了制度混亂外,目前的勞保職災給付內容也嚴重不足。例如現行的職災醫療給付項目,僅受限於全民健保給付項目,諸如燒燙傷的人工皮等自費項目、裝置義齒、整形美容等,皆不給付。而因職災導致失能但未失去全部工作能力者,僅能得到一次性的給付,金額過低且未考量失能者因勞動力減損,恐影響未來薪資,或是謀職困難等問題。
  此外,已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者所領取的失能年金,或是職災死亡所領取的遺屬年金,又以保險年資作為給付的計算基礎,造成年資短淺的勞工,僅能領取幾千塊的低額年金,給付過低無法形成保護網將職災勞工承接起來。
  由於保險給付不足,作為替代雇主補償的填補效果有限,與勞基法所定的雇主補償責任落差過大,勞工除了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外,需另外再向雇主要求補(賠)償金額,許多雇主往往違法不願給付,勞工只能透過訴訟才能取得完整的權益;而雇主亦擔心需負擔過多的差額,故意阻撓勞工申請職災認定,在此過程中,勞雇關係常是破裂收場,也使得勞工更難以回原單位復工。
三、未全面強制納保、保費分攤機制設計不當,造成雇主責任的逃逸
  職災保險保費應由雇主全額負擔,這是國際公約明訂的原則。然而在台灣,許多勞工雖明確有受僱身分,卻仍以無固定雇主的職業工會會員身分加保勞保,因而必須自行繳納60%職災保費,另40%由政府負擔。有受僱事實,而雇主完全不需負擔職災保費,顯然有失公平。此問題的癥結在於,受僱於自然人雇主或非立案機構的受僱者,須以加入職業工會方式才得以投保勞健保。此外,4人以下事業單位的受僱者並非法定強制納保對象,而因職災保險仍依附於《勞工保險條例》,納保與保費收取均一併辦理,許多勞工並不了解兩種保險的保費差異,而一些雇主為減少保費負擔,要求員工自行在外投保職業工會,或以外包、派遣、承攬等方式取代勞雇契約,造成雇主責任脫逸。
四、著重現金給付,忽略復工重建機制
  職災保險制度不應僅限於現金給付,還應連結災後重建機制,包括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重建與職業重建。然而,現行的重建復工機制與服務嚴重不足,各重建服務資源缺乏整合,也有服務據點不足、資源可近性與可及性分配不均之問題。此外,重建服務以計畫形式進行,每年招標辦理,使得應屬常設性、固定性的服務業務,成為必須年年招標的年度計畫方式辦理,造成服務業務無法穩定,個管人員缺乏就業保障,經驗也難以積累,服務品質當然就難以確保,亦使得罹災勞工更難以重返職場。
▍通過職災保險法,勞資政三方皆受益
  為解決現行職災補償制度的缺失,國內許多專家學者及勞工團體無不積極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不僅統合整併相關法令、擴大納保範圍,同時重新檢視職災勞工的需求,提高給付水準,並且強化職災勞工的重建資源與服務,促進勞工能重返職場等。
  事實上,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已是國際趨勢,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統計,全球196個國家中,有165個國家(84%)設有職災補償制度。即便各國法源與制度設計不一,但大多數國家對職災補償制度均單獨立法,並明確揭示雇主責任,包括強制為其受僱者投保、支付全額職災保費、推動職業傷病預防工作、協助職災者復健復工。
  在蔡英文總統2016年的競選政見中,也明白提出職災保險法應單獨立法。因此,我們期盼政府針對此項重要政見應儘速兌現,建立合理的職災補償制度,最重要的是希望透過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讓不幸遭遇職災的勞工能立即得到合理的補償,且強化職災重建復工制度,讓職災勞工得以重回職場,維護勞動尊嚴,並藉由完善的職災補償制度.促進職災預防工作,進而降低職災發生率。再加以有效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災預防,才能真正還給勞工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
  而雇主也可透過職災補償的保險化,以分擔財務負擔。絕大多數雇主都不會希望員工發生職災,若每月繳納一點保費(相較現制多繳幾十元保費),在不幸發生災害後,由保險全額負擔勞工的醫療與經濟保障(現行的職災補/賠償金額,雇主動輒要賠償幾十萬元,重度失能者甚至上千萬元),雇主亦更有能力協助勞工重返職場。
▍建議具體改革方向
  現行職災補償制度分散各法,彼此間連動影響,造成諸多問題;借鏡國際趨勢與其他國家經驗,我們認為應以社會保險制度為主,建立單一法源與單一行政體系,並將預防、補償、重建三個環節予以緊密結合。職災補償制度的設計,不僅反映社會如何看待勞動階層的態度,亦是檢視社會公平正義的指標;建立安全健康、平等共善的勞動環境,是政府的責任,亦是我們追求的目標,所以制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改革方向應包含以下重點:
一、全面納保並擴大適用各業
  職災保險應擴大各業,並全面涵蓋所有工作者。就雇主責任面向而言,不分職域、事業單位規模或契約長短(如臨時、短期僱用等),只要是受僱者,均應被納入職災保險的強制納保範圍,並應由雇主全額負擔保費,作為雇主責任的履行。對於臨時性或不穩定僱用關係下的受僱者,應設置簡便的加保程序,讓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得以參加職災保險。
二、完整保障
  現行制度下,給付額度過低難以維持生活,是許多職災者災後生活處境的寫照。故應充實保障內容,以確保職災者補償權益,包括在醫療給付方面,不應囿於健保給付項目;在不能工作期間的暫時失能給付,應有合理的所得替代率,以保障勞工原有的生活水準,同時也減少勞雇衝突。在永久失能給付方面,對於嚴重程度較高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的失能者,應增列部分年金選項,作為職災後薪資減損之差額補助。且不論是遺屬年金或失能年金之計算,皆不因其投保年資長短而影響給付水準。另應增列看護補助,提供生活無法自理之職災者照顧保障。
  此外,應落實職業傷病勞工的失能評估,依據失能狀況對個別勞工作妥善的復健復工規劃,亦避免不當復工導致傷病惡化,並規劃配套措施,提供醫療期間配合適當復工之誘因。
三、健全保險財務:投保薪資、費率與保費分攤比例之設計
  在投保薪資方面,應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貼近實際薪資以保障高薪工作者補償權益,解決所得替代率不足問題,同時亦可降低雇主災後財務壓力。另提高投保薪資下限至基本工資,保障部分工時、臨時工、兼職工的補償權益。
  保費費率方面,台灣勞保職災保險平均費率僅0.21%,遠低於其他國家,且仍逐年調降,造成給付趨於保守。我們認為職災保險費率應予以調高,其計算方式須一併考量災前預防及災後復健復工費用,並依據保險財務精算報告,訂定合理法定費率範圍。
四、職業傷病的通報與認定
  目前職業傷病認定的雙軌制度造成混亂,應改採單一程序。職業傷病的審查與爭議審議過程,亦應輔以有良好的調查與專業鑑定機制,並連結勞動檢查與職場監測系統。另由保險基金提撥經費,積極強化職災個案管理服務制度,串聯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與職能重建。同時建議改善職業傷病通報機制,經通報並認定為職業傷病個案時,應由保險人主動通報至勞動主管機關,並由勞動主管機關造冊,轉知各地方政府,並結合個管服務,提供職災者必要之協助。
五、重建與預防
  目前政府將職災預防與重建等核心業務,以年度計畫方式委託不特定的民間機構辦理,造成相關問題。我們認為應以職災保險基金設置公法人機構,專責推動職災預防與重建工作,並有足夠專業人力編制,且提供完整的職能重建、職業重建及社會重建之服務,並課與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義務。此外,針對防治中心及健康服務中心之設置應法制化,取代計畫型政策的不確定性。
  在預防方面,應定期監督雇主職災預防工作表現,作為調整職災保費的依據,且每年提撥一定比例職災保險基金用於推動職業傷病預防工作。另針對特定風險族群辦理勞工特殊健檢,不論轉職或退休後,仍持續追蹤,以期早期發現職業傷病問題。並針對補償統計資料進行分析,進而作為預防政策之參考。
六、資訊公開與社會參與
  目前關於職業傷病認定與鑑定,外界難以得知決策依據。資訊不透明的作法,讓社會外界質疑其運作的公信力。職業傷病的認定資訊及數據,包含認定和鑑定報告書,以及申請者的傷病類型、發生地點、產職業類型、投保單位屬性、調查得知的傷病發生原因、認定通過與不通過的理由、補償狀況等,應該公開揭露,以昭公信、便於監督,並促進社會互動。公開透明的資訊除了使勞工權利救濟具備可期待性與一致性,也可促進社會信任與公共對話,進而促進專業與政策實務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