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錯誤加班觀念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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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勝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 
2021/07/31
期數: 
第247期
  從一例一休修法以來,許多勞資雙方逐漸重視勞動法令,但筆者觀察,坊間仍有一些傳統的誤解或錯誤觀念尚未被導正,致勞資雙方都不自知已陷於違法風險,本文簡單舉幾個例子。
  第一,月休八天就OK?不對,勞工原則上每七日就要有一例一休!
  坊間常見店門口徵才布告寫著「排班」、「月休八天」,但真的月休八天就合法?
  其實,相信大家對「週休二日」、「一例一休」的口號並不陌生,這規定在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所以排班時,除非有變形工時等例外情形,否則原則上就應該在約定的七天週期內,排定給勞工一天例假跟一天休息日,並注意不可以讓勞工連續上班超過六天。另外,因為例假是原則上不可以加班,休息日則可以給付加班費讓勞工上班,所以班表上也應該註明清楚哪天是例假、哪天是休息日,以免爭議。
  既然法律上是以七天也就是一週為單位,當雇主以月為單位去排例休的時候,因為每月天數大於四週,累積起來就會少給勞工例休,或產生漏給加班費問題,可能被開罰2萬到100萬元罰鍰,不可不慎。
  第二,加班只能換補休?不對,補休必須勞資雙方都同意!
  有的公司基於成本考量,寧願給勞工加班換補休,也不願意給加班費,所以希望加班一律換補休,勞工如果沒休完就算了。也有的勞工會覺得特別休假不夠,喜歡加班換成補休後累積起來放長假。但補休是真的是想換就可以換嗎?且公司真的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
  其實,依勞基法第32條之11項規定,如果勞工在平常上班日留下來加班,或者是休息日出勤加班,原則上都還是要給加班費,例外於勞工有意願選擇換補休、雇主也同意下,才可以把加班時數一比一換成補休。而且就算勞資雙方都同意換成補休,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萬一之後勞工來不及休完補休,雇主還是要把原本應有的加班費補發給勞工。
  所以,就算勞工希望把加班換成補休,也還要公司同意才行,不是自己想換就可以換,反過來說,公司也不能強迫勞工加班都只能換補休,或者讓勞工的補休沒休完就歸零,否則沒給加班費還是可能被開罰2萬到100萬元罰鍰!
  第三,加班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就好?不對,別忘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有的雇主以為,勞工樂意加班,加班費也有照發,那加班就是合法沒問題。但是卻沒想到,其實我們的勞基法對事業單位讓勞工加班,還設了一個程序上的門檻,跟加班時數的上限。
  程序門檻規定在勞基法第32條第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白話地說,如果企業內要實施加班,其實必須要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另外,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勞工每天上班時數的上限是12小時,以正常工時8小時,等於每天加班時數上限是4小時,至於每月加班時數的上限則是46小時。但考量雇主因應淡旺季增減加班時數的需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有較放寬的規定,讓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的46小時可以增加到54小時,但仍必須符合每三個月共138小時範圍內。
  所以,加班並不是雇主跟個別勞工都心甘情願、有依法發加班費就好,如果漏了事前經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或未注意遵守加班時數上限,還是可能被開罰2萬到100萬元罰鍰!在目前多數事業單位內尚無工會的情況下,有許多事業單位其實都忽略了召開勞資會議的重要性,應該儘快補正。
其實,這幾年政府付出不少努力,提供給勞資雙方學習勞基法的課程或輔導資源,例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勞動事務學院、赴事業單位辦理勞動教育課程,以筆者這幾年擔任課程講師的經驗,許多參與的人都藉由課程學習到正確的守法觀念,本文也鼓勵讀者多多善用這些資源,來正確避免違法風險,促進勞資和諧。(本文轉載自「勞動臺北-勞北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