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大量解僱保護法」刻不容緩
Tagged:  •  
作者簡介: 
台灣勞工陣線
出刊日期: 
2001/09/15
期數: 
第九期
  由於台灣發生惡性關廠歇業而無預警大量解僱的事件層出不窮,包括最近有如瘟疫蔓延的知名企業無預警大量裁員,不僅影響勞工的工作權和生活,更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為了遏阻這種侵犯勞動人權的現象繼續發生,工運團體早就提出制定「關廠法」的政策訴求,希望政府立法阻止惡性關廠歇業的歪風;更鑑於「大量解僱」的現象有逐漸擴大趨勢,因此又提出勞工版「大量解僱保護法」,希望能夠消極避免雇主解僱權的濫用,以及透過政府公權力介入,積極保障勞工工作權及其失業時生活照顧。

  然而,外界常將大量解僱保護法視為洪水猛獸!許多反對者更認為,這種政府強制介入的方式,不僅剝奪了雇主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力;對於雇主行使解僱權的限制,更會造成人事制度的僵化,以致產生經營管理上的障礙,進而影響投資意願。這些顧慮其實是對該法的誤解和扭曲!大量解僱保護法的主要精神,不在於剝奪個人處分其資產或行使解僱權的權力,而是藉由公權力的介入,規範其在處分資產或行使解僱權時的程序及其應負起的社會責任。因此,不僅不會影響到經營成本,更有穩定就業市場的積極作用,對於改善投資環境更是一大利多。

  首先,大量解僱保護法所規範的是「雇主在一定期限內解僱超過一定人數的員工」,倘若個別勞工因工作問題或雇主經營調整所需,自可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並不會因此影響人事的調整。

  雖然現行勞基法亦有對於解僱保護的規定,但是其用意僅考量到個別勞工而已,也就是單一解僱行為的限制與補償。不過,當一個企業一次發生數百人的大量解僱行為,其對於當地社區經濟以及整體社會心理的衝擊相當巨大,故須對於雇主的「大量解僱」另有一套保護規範。

  其次,倘若雇主欲在一定期限內解僱超過一定人數的勞工,冰涷三尺非一日之寒,則雇主必須透過「預告」、「協商」的法定程序,提出完整的計劃和解決方案,並透過公權力強制介入的方式,以預防因惡性解僱所引發的勞資爭議,並透過有計劃的協調,將勞工轉介其他工作機會,或透過就業安全體系,保障勞工的工作權。

  由此可知,「大量解僱保護」必須建立在「個別解僱保護」已經貫徹的基礎之上,但是目前官方所研擬的方案,都是要解決關廠勞工領不到資遣費與工資,這是誤入歧途的思考。因為被資遣勞工領不到資遣費或工資,必須靠修改勞基法改善,而「大量解僱保護」則是另外一個層次,要求政府強制介入勞資雙方以更多的時間與空間面對關廠歇業,故其重點在於「預告」與「協商」。

  總的來說,大量解僱保護法是透過勞、資、政的三方協調,在消極面上限制雇主解僱權,強調雇主在解僱程序中社會責任的進步作法;另外,更可以透過「通報系統」的建立,在積極面達成保障勞工工作權及穩定就業市場的功能。因此,「大量解僱保護」立法,等於是一個社會的「安全閥」,讓大量失業所造成的員工不安情緒得到緩衝與舒緩,其目的在於追求一個更文明的社會,避免勞工因失業而陷入生活上的困頓,以及維護勞工的基本尊嚴。



◎經發會就業組共同意見

  制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建立重大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並於今年九月底前送立法院討論:有關制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加速完成研擬草案工作,並對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過程加以規範,以防止雇主不當關廠歇業,維護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