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應嚴管金融業違法銷售及不當逼迫業務人員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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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2/03/31
期數: 
第255期
  針對銀行業者違法銷售及逼迫業務人員業績達標之諸多不當態樣,本會於2月下旬正式行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了列舉業者九大逼迫員工之不當態樣,並具體建議如有相關弊案發生時,究責應從總經理(含)至相關各級主管,甚至要求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立案調查並出具報告。至於根本解決之道,應從積極導正良善的金融銷售文化開始,業務人員業績目標應視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適當調整(調高或調低),且不應高於公司預算成長目標,以維護客戶權益及金融從業人員健康的工作環境。
  根據本會調查,銀行業者為了業績逼迫業務人員的九大不當態樣如下:
(一)業務人員上班時間均被要求隨時保有衝百米的能力,每日早、中、晚開會詢問是否有成交案件;更甚者有外商要求每一個小時定時回報前一個小時的績效。
(二)針對每單一商品分配業績,如基金公司的特定IPO、保險公司的固定險種,並要求期限內完成(均是因為有基金保管業務或高額佣金收入),不顧客戶是否有需求,甚至要求業務人員自掏腰包購買,實已違反所謂產品推銷(product push)之原則。
(三)強迫作業人員轉介或銷售保險、基金特定商品(其業績直接影響甚至決定作業人員年度考績與獎金,不公平也不合規)。
(四)銀行業者每年恣意頻繁調升業務人員業績目標,均無視疫情或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甚至每年對於業務人員業績成長率的要求,均高於公司整體預算成長率。
(五)即使每位業務人員均達成100%目標,也無法達成單位或團體業績目標,仍硬逼業務人員朝2-3倍以上「榮譽目標」拚命銷售。
(六)不尊重業務人員專業及客戶資產規劃自由意願,明示或暗示理專以話術誘導客戶下單,甚至「建議」舉債投資。
(七)限時限量:逼迫業務人員元月開高額紅盤,或每月(季)必須達成一定業績進度,即使業務人員承諾會達成年度目標。
(八)未深入了解業務人員及家庭的財務狀況,應嚴審理專資格,而不僅是證照張數的資格。
(九)未確實依主管機關規定執行輪調,或形式上進行輪調但仍在原單位駐點或轉作業職,幾個月後再調回。
  本會指出,金管會對於金融業違規違法「零容忍」的態度,值得正面肯定,並鼓勵金管會針對理專弊案防範應有更積極有效作為。弊案發生絕對不是業務人員品行操守道德薄弱單一因素,業者不當的高業績目標及高壓逼迫手段才是根源所在。事實上,金管會應已發現金融業者為了追求高業績,導致業務人員為達成高業績而出現違規行為,保險業更為追求高業績,除付給銷售通路賣保單的佣金外,還幫通路端支付了許多不應該支付的費用,變相提供通路高額招攬費用。金融業擅長不作賠本生意,羊毛出在羊身上,自然轉嫁到保戶上,對保戶相對不利,況且銀行收受保險業的高額佣金後未必會給業務人員,僅給業務人員微薄甜頭,再逐年調高業務人員目標,產生惡性循環。
  因此,本會建議金管會針對上述積弊問題,對各銀行進行檢查並明確規範,因為業者這些不當態樣均為業務人員鋌而走險的潛在因素,外商及本土民營銀行尤甚,導致違法違規的行為屢屢發生。弊案發生若是因上述態樣所致,究責應從總經理(含)至相關各級主管,均應負起連帶責任。民營銀行慣用人牆戰術(增設副總經理、總督導、區督導、其他幕僚單位)規避高層責任,金管會應對此進行防堵,甚至要求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立案調查,並出具報告以正視弊端。
  再者,弊案防範攸關公司治理良善與否,若發生重大弊案,不應僅有罰款,公司治理評鑑中應扣予重分,更能提醒企業應高度重視顧客權益,保護客戶資產安全應優先於股東利益。最後,業務人員業績目標應視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適當調整(調高或調低),且不應高於公司預算成長目標。每年調高目標而不調薪,就是變相剝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