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回覆全金聯對於不當金融銷售的最新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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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2/04/30
期數: 
第256期
  全金聯於今年218日正式行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詳見本刊第255期頭版報導),具體列舉業者逼迫員工違法不當銷售之九大態樣,並建議一旦業者發生相關弊案,究責應從總經理至各級相關主管,甚至要求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立案調查並出具報告;根本解決之道,則從積極導正良善的金融銷售文化做起,以維護客戶權益及金融從業人員健康的工作環境。金管會於418日正式函覆全金聯(詳如下文),而且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在立法院答詢時強調,將從「建立誠信文化、精進問責機制、嚴明金融紀律、強化教育宣導」精進監理,並將參考歐美國家制度對於高階經理人的問責機制,在業者發生重大違失時進行問責(工商時報,2022/03/21)。
主旨:有關貴會就導正金融商品銷售文化等議題所提相關政策建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1218日全金聯111字第111010號函。
二、關於貴會來函建議應積極導正金融商品銷售文化,並提出9項應予導正之銷售態樣,涉及業務人員考核與酬金制度、商品適合度及理專管理等面向。本會推動金融商品銷售文化之導正與銀行經營文化、獎酬制度、商品銷售程序之法遵落實,與貴會建議關切之方向相同。
三、為防範銀行不當銷售、形塑誠信企業文化及督促銀行建立合理薪酬與考核制度,本會業持續強化相關監理措施,並加強與薪酬制度、商品銷售相關之金融檢查。茲說明如下:
(一)防範不當銷售與形塑誠信企業文化之強化監理措施:
 1.精進問責機制:
 (1)本會109年起受理銀行申請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均要求經核准銀行之董事會應設置問責委員會或指定現有委員會負責該項業務負責人之問責,倘銀行辦理該項業務發生重大違失時,得透過問責制度追究應當責之督導管理人員責任。
 (2)為進一步明確並強化督導銀行高階經理人防範不當銷售之管理責任,本會刻正參考歐美國家高階經理人員問責制度,研議精進高階經理人問責機制,未來將循序逐步推動,於銀行業發生重大違失時,對該當責任之人予以問責。
 2.強化公司治理評鑑:對於銀行從業人員不當行為造成之內部控制缺失案件,目前已納入公司治理評鑑考量,並可依缺失情節於評鑑時加重扣分,或不予列入評鑑,以督促公司維護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重視合宜金融商品銷售文化。
 3.持續向銀行宣導:本會於10911月舉辦之本國銀行總經理會議,業向與會各銀行就形塑良好企業文化及人員行為規範及建立合理薪酬制度進行宣導,其中包括「銀行應降低業績目標與薪酬的聯結,以減少導致業務人員有不當行為的壓力」;於11012月舉辦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總經理會議,本會亦請與會銀行業者應思考業績目標之合理性,並顧及員工實際可達成性,避免產生道德風險。
(二)強化與薪酬制度、商品銷售等相關之金融檢查:
 1.本會就薪酬制度、商品銷售及理專管理業定有相關規範
 (1)業務人員考核及薪酬制度: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稱「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業針對業務人員考核及酬金制度定有相關規範,要求金融服務業之考核及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且業明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應提報董事會通過,責成董事會應盡監督之職責。
 (2)商品適合度及防範不當勸誘客戶融資投資:
  甲、商品適合度:本會「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2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4條均要求信託業及銀行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
  乙、勸誘客戶融資投資:本會「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已規定,信託業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轉為信託財產進行運用。銀行客戶購買保險商品,亦有不得勸誘融資購買之規定。
 (3)理專合宜管理:
  甲、理專任用原則:本會核備之「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以下稱「理專十誡」)第4條業規定,銀行任用新進理財專員,應採行盡職調查程序,落實KYEKnow your employee
    )制度之執行。
  乙、理專輪調制度:本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及本會核備之「理專十誡」第6條已規定,銀行應訂定休假及輪調規定,以避免客戶長期由單一理專服務易衍生弊端之情形。
 2.本會業就防範不當銷售之相關規範強化金融檢查:為督促銀行業者確實防範不當銷售金融商品,並落實業務人員合理考核與酬金制度,本會自109年度起至111年度均將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商品適合度評估、商品銷售過程控管、業務人員酬金制度及公平待客原則等措施之執行情形,列為年度金融檢查之重點,以防範金融服務業不當銷售金融商品,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四、感謝貴會提供寶貴建議,優秀金融從業人員為金融服務業經營之重要資產,為利金融機構健全發展,金融機構應為金融從業人員營造友善且合宜之工作環境。本會持續要求銀行負責人應形塑良好企業文化及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並透過金融檢查等強化措施監督銀行業者落實相關規範及內部控制措施外,有關貴會提供之態樣及建議,本會亦將列入111年本國銀行總經理會議之宣導內容,及納入111年金融檢查之參考,並持續要求銀行落實誠信企業文化,以維護客戶及金融從業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