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勞工離線權(right to disconnect)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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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自由撰稿人
出刊日期: 
2022/04/30
期數: 
第256期
  隨著科技快速發展,許多企業和勞工透過各種智慧型通訊設備、軟體來促進工作溝通效率,過去仰賴正式文書往復的交辦事項、報告事項、徵詢事項,或者是請假、班表安排,現在只要透過Line群組便能完備溝通。然而,這樣便捷有效的工作溝通模式迅速發展下,企業也將看不見的手悄悄伸進個人生活日常,愈來愈多勞工工作和個人生活的界線漸漸遭到磨蝕。歐盟Eurwork2021)指出(註1),在智慧數位科技的導入下,為企業開闢了讓員工隨時處於「待命」(on-call)狀態的持續性控制管道。而在長時間都要「被找得到」(accessible)的情況下,勞工的身心健康將會受損。因此,目前歐盟還在趕工制定「離線權」(right to disconnect)指令外,呼籲各方以2003/88/EC號工作時間建構指令、2010/18/EU父母與照顧者工作生活平衡指令,以及2021年擬定之歐盟社會權利支柱原則等規範架構,來落實勞工離線權利保障。
  其實「離線權」議題在歐盟已經有10年多的發展歷程,隨著疫情加速遠端通訊工作的工作實務發展,除歐盟加緊腳步制訂「離線權」指令外,法國立基於2013年關於勞工工作生活品質之跨產業部門協議內容,於2016年率先通過全球第一項「離線權」法案,國家勞動法(Labour Code)第L2242-17條第7項規定中(註2),確認企業員工為確保休息、休假與個人和家庭生活保障規定之履行,具有充分斷開與公司管理營運資(通)訊系統連結之權利。在以追求個人生活品質為必要之浪漫的法國開了第一槍後,不少歐洲國家起而效尤,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愛爾蘭等加入規範「離線權」立法行列。有的國家傾向固定工作天數和時數上限,另有國家考慮採立法或要求勞資協商來設定具體離線時(期)間;不論規範方式為何,其目的都在於保障勞工休息權利、避免過勞,並確保勞工不會因為拒絕連線而受到處罰,包含雇主管理上的不利益對待(註3)。
  在法制層面外,大型企業嗅到「離線權」議題的重要性及其負面衝擊,轉而透過企業勞資協商層級,界定以不干預員工私人生活的工作通訊模式和程序,例如:德國福斯汽車針對非主管職員工實施公務電郵關閉時段(18:15-07:00)辦法;法國通訊巨頭Orange2016年簽訂團體協約,針對數位改革議題設置員工離線權規定;比利時跨國企業Solvay化工於全球架構協議訂定工作時間外離線原則;義大利銀行UniCredit與其歐盟勞資會議製發共同聲明,明定標準工時規定下員工之離線權利。
  儘管愈來愈多國家、企業投入「離線權」建立行動,但也招致輿論質疑,英國勞權律師認為(註4),疫情後更加興起的遠端工作型態,不應再套用過去一般辦公室工作時間規範,而是要從建構符合遠端工作條件勞工的自主性出發,給予居家辦公勞工更大工作/生活時間安排自由,而不是約束他們只有哪個時段可以收發公務郵件,這等同要求在家工作的勞工必須遵守辦公室工作時間;如此,「離線權」並無法完全實現勞工工作自由和自主權利,形同另外一種企業管控手段。由此觀之,「離線權」究竟是為保護勞工私人生活自由而生,還是要賦予勞工工作自主權,甚或是兼顧勞工公領域和私領域自由自主,是每個企圖導入「離線權」的國家政府或企業首先需要釐清的問題。
  視野移回台灣,「離線權」議題先從工作時間的定義「常態」(normal)來看,目前勞工未能「完全」將工作和個人自由時間切開之情況,於現行法規和判決(註5),應依雇主指揮監督之控制程度和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密度,以及可支配個人時間之自由程度為個案判斷,保留了以勞工從屬性和自主程度來認定工時的彈性空間。但光是定義工時認定方式,並不足以保障勞工私生活免受公司通訊干擾的權利,進而應該從強化勞工自主權的角度,明確賦予勞工得自主拒絕接受連線之權利,且有免受不利益對待的權利保護配套。
  而實務上更重要的是,促進勞資對於遠端工作權利義務和工作生活平衡價值的共識,這也是目前許多歐美國家的工會積極努力向政府和企業倡議的核心議題之一。如果這項因應新工作型態或文化而產生的權利,無法獲得社會夥伴的普遍認同,就算立法訂了權利規範標準,在台灣勞資關係不對等的現況下,應該沒有勞工真的敢去主張這項權利之行使,或去告發雇主侵犯了他們的離線權吧?
註:
1.參考網站:Eurofound- Observatories- Eurwork- IR dictionary- right to disconnect. shorturl.at/dmoE7
2.該條規定復於2019年修訂。
3.BBC News (2021.05.22). t.ly/BB1r.
4.同註3
5.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簡字第15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