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團體協商 促進勞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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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2/04/30
期數: 
第256期
編按:本文資料來源為轉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疼惜桃園勞工》季刊第20期(2022/03春季號,1113月出刊),蒙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同意轉載,敬表感謝。
團體協約得約定之事項,以勞動條件、勞動關係等相關事項為主。具有團體協商實務經驗的韓仕賢秘書長認為,勞方進行協商前要有所準備,並具備談判能力,以理服人,異中求同,以拉近勞資雙方彼此存在的歧異。
  現任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的韓仕賢,曾講授過「團體協約法制與實務」、「勞資爭議處理及因應對策」、「工會組織運作」等課程,對於團體協商議題相當嫻熟,除了通曉《團體協約法》法規內容,也有參與及推動團體協商的實務經驗。
  韓仕賢說明,不管是企業、職業或產業工會,依照《團體協約法》所規定的程序,跟雇主或雇主團體爭取與勞工切身相關之勞動條件及勞動關係等相關事項而進行團體協商,若勞資雙方達成合意,並以書面方式簽定時,則為團體協約之締結。
  關於團體協商之注意事項,韓仕賢指出,最主要有兩項前提:第一,勞方適格的協商單位必須是工會(例如企業工會)。第二,協商程序有其相關規定,勞資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請求,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並於協約履約期間,雙方有其相關義務須予遵守。
▌推選協商代表,履約條文雙方皆須遵守
  至於團體協商的流程,韓仕賢陳述主要有幾個步驟。首先,通常是由工會發動協商,工會按照《團體協約法》的規定,以書面(公文)正式向雇主提出欲進行團體協商之請求,並附上工會版的團體協約草案,雇主須於60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團體協商內容以勞動條件及勞動關係為主,為集體的勞動條件,所以建議工會在送交工會版之團體協約草案給雇主時,必須要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推選協商代表,其產生方式有幾種,分別為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遴選、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協商不可能一帆風順,如果到後期卡住了或形成僵局,雙方的意見無法拉近,工會可以依法進行爭議行為,目的是給雇主更大壓力,促使雇主讓步以答應工會訴求,雙方就有可能突破僵局順利簽約。
  第四、簽約之後,如果是定期的團體協約,期限最多三年;三年期間內雙方皆須遵守團體協約之約定。
▌協商時要具備談判能力,並以理服人
  如何營造團體協商的良好氣氛?韓仕賢說,這關乎勞資雙方長期以來的互動模式,亦會牽涉到產業特性,比如說因疫情影響,造成一些產業受到重創,此時若要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就不好商談;又可能是企業內部因素,若勞資關係一直未能和諧,也會影響到雙方進行團體協商的氣氛。
  韓仕賢建議,第一,勞方在計畫進行團體協商前要有所準備,須考量是否為適合協商的時機;此外,雖然企業工會進行團體協商時,並無限定會員入會比例,但工會入會率建議至少要達到三、四成,最好可以達到過半,才不會被質疑代表性。第二,工會會員對團體協約之共識高不高?及協商代表對法令規範、同業之間勞動條件的水準調查有無通盤了解,也須具備一定的協商技巧,「如果缺乏協商技巧及談判能力,協商時讓雇主一味地強勢主導,最後協約內容照抄《勞動基準法》,如此就不是有意義的團體協約。」所以,在進行協商前,協商代表要研究過去其他工會曾締結過的團體協約,或請教有相關經驗的工會給予適當建議。
  第三,不要一味地說不,除非想讓協商破局!協商時要懂得以理服人,適時穿插相關法令條文及實務經驗,在過程中要專注聆聽對方意見,及設身處地著想;此外,不要抱持協商草案每條皆要通過的心態,雙方若能保持耐性、異中求同,原本彼此存在之落差,就有化解或接近的可能。
  韓仕賢認為,若履行契約期間,勞資雙方能朝著穩定正常關係前進,大家就能把心思放在拚業績,在創造更多的營收之時,對企業發展亦是正向加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