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單獨立法的五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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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
出刊日期: 
2001/09/15
期數: 
第九期
  台灣的就業安全體系長久處於殘破不全的狀態,因此,勞工在遭逢失業時,往往立即陷入經濟及生活安全上的窘境!而過去在勞保架構之下的失業保險給付,由於制度認知上的偏差,僅限於所謂有一定雇主之勞工,不但無法突破執行上的困難,請領率偏低外,更對健全就業安全體系毫無幫助;因此,應儘速訂定失業保險法,給勞工一個健全合理的就業安全體系。

  失業問題與整體經濟及產業環境景氣的興衰有重大相關,面對日益嚴重的失業問題,各國政府莫不積極在法令與社會政策的制定上絞盡腦汁。雖然台灣已經自1999年實施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但是由於寄生在勞保的架構之下,導致許多先天上的限制,造成現行勞保失業給付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唯有失業保險單獨立法,成為一獨立就業安全體系,才能減緩失業問題對社會的衝擊。其理由分別如下:

一、財務無法獨立
  現行失業給付是以行政命令的層級,硬是將勞保撥出1%失業給付之用,由於沒有法律依據,未來即可能因勞保財務的起伏影響而受波及,特別是如果老年給付的領取一旦進入高峰期,勞保財務將捉襟見肘,屆時將可能影響失業給付;而失業給付目前的1%費率,根本就是大刀一劃的粗糙設計,不是根據失業人口來作精算規劃,因此必須單獨立法以確定穩定的財務來源。

二、不退保不等於沒失業
  許多勞工為了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即使遭逢失業,但為顧及老年給付之權益,並未退出勞保,很多人改以寄保或轉投職業工會等方式,來延續勞保年資,如此即造成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甚至有許多中高齡勞工再就業時,被不法雇主要求加保職業工會,以躲避勞保費的負擔,結果這些中高齡勞工在關廠之際,才知道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三、五人以下公司勞工沒保障
  由於勞保只強制五人以上公司的勞工加保,結果造成許多五人以下的小企業勞工,雖然適用勞基法,並被依勞基法資遣,明明是被解僱,但是卻無法領到失業給付的困境。尤其為數甚多的小企業勞工,最容易受到景氣不佳而倒閉失業,卻無法受到失業給付的保障。

四、私自降低職業工會保費,嚴重違法
  勞委會以層級較低的「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在勞保條例沒有修法的狀態之下,逕自排除其上位母法「勞工保險條例」當中的保費規定,私自降低職業工會保費1%,這種嚴重破壞法律秩序的情事,必須單獨立法才能根本解決。

五、沒勞保也會失業
  許多國家的失業保險也保障了初次進入就業市場卻一直找不到工作的青年,但現行失業給付在勞保架構之下,使得沒有勞保身分人被排除在外;為因應未來失業趨勢,未來失業保險法必須將其納入保障,並且脫離勞保,結合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自成體系。

  失業保險必須單獨立法的根本原因,在於現行「勞工保險」與「失業保險」的適用者,本來就有所不同。「勞工保險」由於歷史因素,已成為大多數非公部門勞工與國民領取退休金的最主要來源,也就是其涵蓋對象已經遠遠超過「受僱者」的範疇;而「失業保險」則是針對找不到工作的失業者來作設計,將這兩個制度硬是湊在一起,就會發生水土不服的情形。為了長遠的制度發展,及著眼於建構完備就業安全體系之目的,減緩失業浪潮對台灣的衝擊,失業保險單獨立法,確實有其現實性與必要性。

◎經發會就業組共同意見

失業保險單獨立法

  失業保險業務由勞保體制脫離,單獨立法辦理,成立專責就業安全機構。為培養有準備的勞動力,促進國民就業:
(一)失業保險單獨立法,並與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結合。
(二)重建職業訓練體系:公訓機構重新定位,配合企業需求,並與民間
訓練機構結合,以因應就業市場之需求。
(三)加強就業服務措施,提高就業諮商功能。
(四)成立專責就業安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