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發會有關勞退制度的真正共識-勞工年資可攜帶式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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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1/09/15
期數: 
第九期
  在媒體整體呈現「拼經濟不能犧牲勞工權益」的社會共識後,有效壓制資本家集團「獅子大開口」的無度需索,經發會就業組的共識得以在全體委員會議中成為經發會的共識。儘管媒體對於攸關勞工老年退休部分的共識仍有疑慮,擔心未來勞工退休制度分立,勞工選擇無所適從;但從勞退制度內容仍有待設計討論的角度來看,真正的共識應只有「勞工年資可攜帶式的退休制度」而已。換句話說,此次經發會的結論,開啟了勞工退休制度改革辯論的空間。

  就制度面而言,全國產業總工會一直主張勞保附加年金的勞退新制,並在勞保條例再修正草案中,提出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的條文設計,以便與勞退制度改為勞保附加年金制配套,兩者合併的所得替代率希望能達到60-70%之間,但未被官方採納。在此次經發會中,勞委會仍主張儲金制,全產總的代表白正憲基於儲金制若因全產總反對而只變成多數意見,若未在共識上稍作妥協,則附加年金制可能在未來完全沒有任何討論空間,因而作出不增加政府負擔、雇主定額負擔等妥協,以求取兩制並存的空間。

◆爭取勞退制度社會辯論機會

  就因如此具有爭議性的「共識」,使勞退制度在媒體上首次引起高度的討論,這可說是此一共識的最佳效益,讓台灣社會可以有認真面對退休制度建構的討論機會。我們期待在年資可攜帶的共識下,在未來勞退制度討論上,就不同制度的優劣及效益能有充分的討論。但目前媒體爭論的焦點,大都針對費率由雇主負擔2-6%、政府不增加負擔這兩項共識,進而推論新制的勞工退休金縮水、政府逃避責任,而由勞工承擔一切風險;再以勞工無從選擇來否定此項共識的意義,而不去討論儲金制、附加年金或其他年金的可能方向及制度內容,到底有何差異?不同制度的優、缺點為何?對社會、對勞工有何影響?

  我們認為,只有對這一連串的問號進行討論,才能讓台灣社會、讓勞工對各種不同退休金的制度意涵有清楚的認知,以便在制度設計及最終選擇上,可以建構一個最能適應台灣現實需要,又能在未來給勞工合理老年退休生活保障的制度。

  就制度意涵而言,個人退休帳戶制(儲金制)基本上是個人的強迫儲蓄,是「各人造業各人擔」的制度,勞工退休金的多寡完全取決於雇主提撥率,若依經發會之共識,雇主從2%開始提撥,則勞工帳戶內一年才累積一個月薪水的24%,三十年才累積7.2個月薪資的退休金;若提撥率為6%,一年也只有月薪的72%,三十年才累積21.6個月薪資的退休金。若與現制勞基法退休制度工作三十年可以得到45個月平均薪資的退休金相比較,儲金制確實讓勞工的退休金縮水,其間的巨額差距,基金收益率要不知凡幾才能補足,勞工還要面對物價及幣值波動的風險,而政府的確是沒有什麼責任與負擔。

◆勞保附加年金的內涵

  但相同的費率,若用在勞保附加年金上,因制度意涵的差異,卻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附加年金制不但有社會互助的功能,還有代間互助的功能,再加上本身是「隨收隨付」的部分準備確定給付制,費率只要維持基金足以應付年金的給付水平就夠了。若附加在勞保上,雖然保費沒有政府負擔,但可以現有勞保局之行政資源讓制度很快建立起來,沒有增加政府負擔,只增加勞保局的業務績效。

  目前各界對附加年金制的擔憂主要是財務風險,論者大多以超過6%要勞工負擔是讓勞工承擔整個制度風險,而對附加年金制沒有信心。但我們以開辦已超過五十年的勞保來看,勞保目前的費率是5.5%,五十年來(民國39-88年),勞保老年給付(32.10%)及死亡給付(16.24%)約占各項給付總額的48.34%,若以全民健保未開辦前之勞保費率7%計算,平均才占實際費率的3.38%;再以全民健保開辦後出現勞保老年給付高峰的84年來看,老年給付與死亡給付占實際費率的4.3%,88年則降為4.01%,距現有的5.5%的勞保費率,也有近1.5%的剩餘,可見,如果勞基法退休金改成勞保附加年金的話,6%的費率應足以應付未來的財務負擔。

  再者就現制之勞保老年給付及勞基法退休金之所得替代率而言,我們若以投保薪資三萬元計算,假設一個勞工同時能領取兩筆退休金(各45個基數)270萬元,依5%的單利計算,再以13.5年的平均餘生來換算成年金,則所得替代率約72%左右。若未來的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再加上勞基法的附加年金,我們把所得替代率的目標設定在60-70%左右,死亡給付轉化為遺屬年金,給付水平維持在十年左右,則勞工的退休金應無縮水的虞慮。

  這就是全國產業總工會堅持主張勞基法退休金改為勞保附加年金,並有信心在雇主負擔6%的費率下,仍能推動勞保附加年金的理由,我們的妥協爭取到附加年金建構的可能與制度建立、生存的機會。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只有附加年金制度的特性,我們可以忍受費率從2%逐年調到6%而不影響勞工退休所得,但個人帳戶儲金制若從2%開始提撥,勞工權益的損失是非常大而可見的。

◎經發會就業組共同意見

勞工退休制度改制為個人帳戶制或年金保險制:

(一)應採行勞工可攜帶式退休制度,以保障勞工生活權益。
(二)雇主提撥率確定,並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採漸進式調整。
(三)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可攜式年金制並行,提供勞工選擇,不管那一方式,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個人帳戶制勞工可自行相對提撥;年金制若費率超過百分之六之部分,由勞工負擔,強制提撥。勞工提撥部分研議給予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