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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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1/04/15
期數: 
第四期

      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這三部攸關勞工團結權、爭議權及團體協約權的集體勞動法令修改,一直是台灣工運在修法鬥爭中長期關注的焦點。其中,對於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法主張,更是台灣十餘年自主工會運動實務經驗的累積;只有團體協約法,因台灣工會體制的限制,少有團體協約之爭議與簽定,而較為生疏,但要求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卻一直是各工會抗爭的重要訴求。

       此次官方對於勞動三法的修改,在政治上,可以解讀為:新政府是怎麼對待勞工階級的試金石。國民黨統治的舊政權,對勞動三法的修改,蘊釀了十餘年卻未曾修改,而新政府的勞委會在今年初的「全國經濟會議」之後,受命限期在三月底將草案送到行政院,這當然會產生審慎/輕率、無能/效率等強烈對比的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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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2/09/15
期數: 
第二十一期
  近兩萬勞工在八月二十七日走上街頭反對健保調漲,並演變成勞工向政府抗爭。但是這場全民健保漲價的戰爭,當事人之一、也是健保最大獲利者的醫界竟置身事外作壁上觀;只有勞工團體義不容辭挺身向醫界開戰、向健保局及衛生署展開批判。
  由於生命無價,我們對醫療的價值要如何評價?完全由醫事提供者決定。當醫療變成一種商品,有了醫療市場之後,醫療價格還是一樣由醫事提供者來決定,價格的變動只能取決於醫事提供者之間的競爭,或醫師的良心。到底一個醫生要賺多少錢才夠本?醫療成本究竟是多少?醫院的利潤率要多高才合理?沒有人知道,只有透過社會保險的方式,以總額給付的精神,讓任人喊價的被保險人,在一次次與醫事提供者進行集體議價,最後才有可能在經驗上得到一個讓人覺得是合理的價格。
■健保主管機關失職 勞工拒當冤大頭
  全民健保由健保局集中壟斷全國醫療資源,就該執行此一和醫界集體協商議價的職能,但從健保統計年報的數字檢驗,健保局及其主管機關衛生署,顯然沒有善盡此一職責,卻只會向被保險人要求提高保費及部分負擔。在健保局沒有對醫療給付成長控制有明確交待時,我們無法接受保費調漲。
  根據健保局統計資料,以健保開辦的民國八十四年與民國九十年相比較,健保實收保費的成長率約四成,門診及住院人次的成長率約五成,但醫療給付的成長率卻高達九成以上;醫療給付的成長超過實際醫療需求的成長近一倍、超過保費收入成長的二倍,可見醫療給付成長的不合理,而其每年的成長率,有高於GDP實質成長率的六倍以上者(民國八十五年),每年平均的成長率在11.85%,超過GDP平均成長率的二倍以上;健保局未對醫療給付的成長合理控管,圖利醫療院所是不爭事實;醫院的總額給付遲至今年七月才上路,衛生署長李明亮就說方法用盡,只有調整保費,還說二年後還要再調,這教人民如何接受。
  依照健保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健保局一開始就應依法實施總額給付制度,但卻一直違法失職,八十七年才開始牙醫的總額給付,今年七月總額給付才全部上路,近八年的推拖,計件給付每件次的給付費又每年大幅度成長(高於物價指數年增率與薪資成長率),是使健保財務吃緊的關鍵因素。既是政府行政過失,就沒有理由要人民承擔後果。
  必須強調的是,原本可以確保健保維持財務收支平衡的總額給付制度,如果沒有合理的成長率控制,總額給付有等於無,如牙醫總額給付雖於八十七年實施,但其八十九年平均每診次費用的成長率高達7.22%(健保局則坦承是8%) ,保費的收支還是一樣會出現不平衡,故重點還是在對醫療院所的給付成長率合理控制。但在健保局設定醫療費用總額考量因素中,原本應列入最優先考量的保費收成長率卻被排在最後面,影響醫療付最關鍵的醫療成本被列為非協商因素。這種本末倒置的作法,都是在自廢總額給付的武功。也讓醫療成本、利潤可以一直成為秘密,如果醫療成本與利潤真的沒有任何壓縮的空間,為了健保的存續,當然只有調漲保費一途。但是,在此波健保調漲的爭議中,我們看不到任何醫療成本與利潤的公開數據資料。
■藥價黑洞是健保調漲禍源
  我們就不相信,如果把平均每診次給付費用壓到590元左右(七年的平均值,與八十四年相較,還是有一成以上的成長率,與實際醫療成長率相近),還有調漲保費的必要嗎?健保本來就是一種集體議價的過程,但在現行制度運作中,雖有監理委員會及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的設計,但被保險人代表比例失衡,勞工代表太少,兩個委員會又無隸屬與層級關連,形成健保局及衛生署等醫事技術官僚與醫界專制專斷的局面;再加上影響醫療給付最關鍵的醫療費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的擬定(健保法第五十一條),竟然排除被保險人代表的參與,只由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雙方共同擬訂,更可議的是,法律規定竟賦予醫事服務機構只要不跟健保局談,則醫、藥給付這兩項基準都沒無法調整的圖利醫界的制度;這或許可以讓國人知道,為什麼藥價黑洞一直無法解決,為什麼每年門診及住院每件平均費用會毫無道理的成長。
  總的來說,健保局不是什麼方法用盡了,而是該做的都沒有做,只把被保險人當冤大頭;我們相信,只要回歸醫療成本與利潤的合理控管,健保保費調漲及提高部份負擔不是被保險人的宿命。這次九月一日的保費調漲,我們工會無法接受,相信國人也無法接受,請健保局提出管控醫療給付成長的具體承諾,促使醫界拿出真正的醫療成本,讓工會公開的與醫界議價,建立健保基本運作機制後,再談保費調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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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1/09/15
期數: 
第九期
  在媒體整體呈現「拼經濟不能犧牲勞工權益」的社會共識後,有效壓制資本家集團「獅子大開口」的無度需索,經發會就業組的共識得以在全體委員會議中成為經發會的共識。儘管媒體對於攸關勞工老年退休部分的共識仍有疑慮,擔心未來勞工退休制度分立,勞工選擇無所適從;但從勞退制度內容仍有待設計討論的角度來看,真正的共識應只有「勞工年資可攜帶式的退休制度」而已。換句話說,此次經發會的結論,開啟了勞工退休制度改革辯論的空間。

  就制度面而言,全國產業總工會一直主張勞保附加年金的勞退新制,並在勞保條例再修正草案中,提出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的條文設計,以便與勞退制度改為勞保附加年金制配套,兩者合併的所得替代率希望能達到60-70%之間,但未被官方採納。在此次經發會中,勞委會仍主張儲金制,全產總的代表白正憲基於儲金制若因全產總反對而只變成多數意見,若未在共識上稍作妥協,則附加年金制可能在未來完全沒有任何討論空間,因而作出不增加政府負擔、雇主定額負擔等妥協,以求取兩制並存的空間。

◆爭取勞退制度社會辯論機會

  就因如此具有爭議性的「共識」,使勞退制度在媒體上首次引起高度的討論,這可說是此一共識的最佳效益,讓台灣社會可以有認真面對退休制度建構的討論機會。我們期待在年資可攜帶的共識下,在未來勞退制度討論上,就不同制度的優劣及效益能有充分的討論。但目前媒體爭論的焦點,大都針對費率由雇主負擔2-6%、政府不增加負擔這兩項共識,進而推論新制的勞工退休金縮水、政府逃避責任,而由勞工承擔一切風險;再以勞工無從選擇來否定此項共識的意義,而不去討論儲金制、附加年金或其他年金的可能方向及制度內容,到底有何差異?不同制度的優、缺點為何?對社會、對勞工有何影響?

  我們認為,只有對這一連串的問號進行討論,才能讓台灣社會、讓勞工對各種不同退休金的制度意涵有清楚的認知,以便在制度設計及最終選擇上,可以建構一個最能適應台灣現實需要,又能在未來給勞工合理老年退休生活保障的制度。

  就制度意涵而言,個人退休帳戶制(儲金制)基本上是個人的強迫儲蓄,是「各人造業各人擔」的制度,勞工退休金的多寡完全取決於雇主提撥率,若依經發會之共識,雇主從2%開始提撥,則勞工帳戶內一年才累積一個月薪水的24%,三十年才累積7.2個月薪資的退休金;若提撥率為6%,一年也只有月薪的72%,三十年才累積21.6個月薪資的退休金。若與現制勞基法退休制度工作三十年可以得到45個月平均薪資的退休金相比較,儲金制確實讓勞工的退休金縮水,其間的巨額差距,基金收益率要不知凡幾才能補足,勞工還要面對物價及幣值波動的風險,而政府的確是沒有什麼責任與負擔。

◆勞保附加年金的內涵

  但相同的費率,若用在勞保附加年金上,因制度意涵的差異,卻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附加年金制不但有社會互助的功能,還有代間互助的功能,再加上本身是「隨收隨付」的部分準備確定給付制,費率只要維持基金足以應付年金的給付水平就夠了。若附加在勞保上,雖然保費沒有政府負擔,但可以現有勞保局之行政資源讓制度很快建立起來,沒有增加政府負擔,只增加勞保局的業務績效。

  目前各界對附加年金制的擔憂主要是財務風險,論者大多以超過6%要勞工負擔是讓勞工承擔整個制度風險,而對附加年金制沒有信心。但我們以開辦已超過五十年的勞保來看,勞保目前的費率是5.5%,五十年來(民國39-88年),勞保老年給付(32.10%)及死亡給付(16.24%)約占各項給付總額的48.34%,若以全民健保未開辦前之勞保費率7%計算,平均才占實際費率的3.38%;再以全民健保開辦後出現勞保老年給付高峰的84年來看,老年給付與死亡給付占實際費率的4.3%,88年則降為4.01%,距現有的5.5%的勞保費率,也有近1.5%的剩餘,可見,如果勞基法退休金改成勞保附加年金的話,6%的費率應足以應付未來的財務負擔。

  再者就現制之勞保老年給付及勞基法退休金之所得替代率而言,我們若以投保薪資三萬元計算,假設一個勞工同時能領取兩筆退休金(各45個基數)270萬元,依5%的單利計算,再以13.5年的平均餘生來換算成年金,則所得替代率約72%左右。若未來的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再加上勞基法的附加年金,我們把所得替代率的目標設定在60-70%左右,死亡給付轉化為遺屬年金,給付水平維持在十年左右,則勞工的退休金應無縮水的虞慮。

  這就是全國產業總工會堅持主張勞基法退休金改為勞保附加年金,並有信心在雇主負擔6%的費率下,仍能推動勞保附加年金的理由,我們的妥協爭取到附加年金建構的可能與制度建立、生存的機會。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只有附加年金制度的特性,我們可以忍受費率從2%逐年調到6%而不影響勞工退休所得,但個人帳戶儲金制若從2%開始提撥,勞工權益的損失是非常大而可見的。

◎經發會就業組共同意見

勞工退休制度改制為個人帳戶制或年金保險制:

(一)應採行勞工可攜帶式退休制度,以保障勞工生活權益。
(二)雇主提撥率確定,並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採漸進式調整。
(三)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可攜式年金制並行,提供勞工選擇,不管那一方式,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個人帳戶制勞工可自行相對提撥;年金制若費率超過百分之六之部分,由勞工負擔,強制提撥。勞工提撥部分研議給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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