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工會舉辦3場次「職業災害與勞動權益」系列課程
作者簡介: 
南山人壽工會理事
出刊日期: 
2022/10/31
期數: 
第262期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今年51日上路,保險業務員、甚至所有勞工,都要了解這部攸關所有勞工權益的法規;當自己、客戶發生職災,依法有哪些權益可以爭取?甚至資方也必須了解,有哪些方法可以幫忙分擔身為雇主的責任,以降低自己的經營風險。誠如北市產總陳淑綸秘書長的課程結語是:「最好永遠別用到,別到用時不知道。」大哉斯言!這句話,到哪裡都適用,因為「權益」都是給知道的人用的!
  工會舉辦這系列課程的緣起是工會幹部常得自己找時間、找資源在外面上課,或者藉由工會自行舉辦、或工會付費去學習勞動權益相關的課程。學到的知識,可以用在當工會向資方爭取權益時的法律基礎,也能用在自己的保險行銷,更能用在幫助朋友親戚。甚至,當累積足夠專業能力,也能當成另一種工作項目。羨慕工會會員能上課嗎?只要加入工會、幫忙工會任務,你也可以一起來學,更重要的是,學到的,就是自己的!本次「職業災害與勞動權益」系列課程順利舉辦完畢,感謝全金聯提供場地,感謝勞動視野學會講師群,更感謝所有願意學習的成員,有一早就得從宜蘭、中壢來台北,還有工會理事長蔡坤穎也遠從彰化來上課!這一系列的課程,學習獲益良多,可就如同講師提到的,首先你必需是勞工!如何證明你是勞工?如何證明你是因工受傷?這些能保護自己的知識,必須平常就累積,無法一次就能運用自如,下次的課程,期待您也來參與。
▌第一堂922日:林良榮副教授「職業災害的認定」、陳淑綸秘書長「職業病的認定」
  勞方出了事,無論生病或受傷,資方心裡最想的是一切支出都由員工自己承擔,全部都與他無關,但政府為了保護勞工,有許多無可逃避的規定;那麼到底是勞方該自己承擔?還是資方必須負起相關責任?總該有個可依據的認定標準,以避免雙方爭議。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只說:「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沒說清楚什麼叫「職業災害」?在《職業安全保護法》第2條第5款才明確定義:「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何謂「勞動場所」?在職安法施行細則第5條有明確規定,簡單說即受雇主指揮監督的一切場所。
  但有規定,就有模糊空間的爭議,是不是職災、職業病?中間有怎樣的因果關係?有怎樣的證據可以證明?像大夜班下工後,先繞去吃個早餐鹹粥再回家,路上卻出了車禍,不是平常的下班動線,算職災嗎?法官說,這符合當地人生活習性,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0號判決),你若是他的雇主?你認為呢?
▌第二堂928日:邱羽凡副教授「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責任」、彭敬元律師「職災保險投保義務與爭議」
  當是否為職業災害、職業病有爭議時,認定過程有時是慘烈而漫長的等待,會讓勞工苦不堪言,比如RCA工殤,從發生到確認,再加上漫長的法院攻防戰,幾十年的時間,有多少勞工已等不到正義實現的時刻。RCA的官司還在打,要等到何時有完整的結局呢?
  如果確認是職災了,有哪些權益可以爭取?雇主無過失補償部分,以勞基法59條為基準;雇主有責任,則從《民法》的損害賠償去討論,重點在於如何證實雇主有疏忽或故意的責任?證據保存,是一門大學問。
  一旦員工發生職災,對老闆有何影響?台灣中小企業多,資本額普遍不高,如果要雇主單獨承擔員工所有風險,怕也無能為力;於是政府一步步把職災保險規劃成類似強制險概念,51日開始實施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更是擴大納保範圍,不再限於公司行號,無雇主、建教生、見習生也納入保障範圍,讓所有勞工都能在職業災害的保護傘下,避免遭遇職災的家庭傷害擴大,才能維持社會安定。
▌第三堂106日:張詠善律師「職災勞工的契約終止爭議」、翁瑋律師「職災保險給付與抵充」
    我國法令規定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雙方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且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予以補償,但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相關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然而職災仍容易引起許多爭議,例如: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那怎樣的情況下叫「醫療期間」呢?醫療、療養、復健?原來工作?工作轉換?雇主要保護自己跟自己的產業?員工要爭取權益?怎麼協調?當確定雇主必須負起職災責任,這些責任該透過怎麼的方法分攤?拿自己資金、私房錢處理?透過保險?哪些保險?
  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法律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基法第60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如果有為員工投保勞保,發生職災時,可以抵充一部分,用實際薪資投保很重要,因為薪資差額還是得由雇主承擔;若實際薪資高於勞保最高投保薪資,透過團體商業保險也能降低經營風險。但有些法官認為可以抵充,有些法官認為不可抵充,原因在於有些雇主招募人員寫著:「公司的員工福利享有勞健保、團保」是福利就不能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