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未妥處「投資型商品目標到期債」爭議案,全金聯、台灣人壽工會為客戶、業務員權益拜會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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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3/09/30
期數: 
第273期
  本會自11112月起陸續接到會員反映,要求協助處理台灣人壽投資型商品目標到期債TDF案(下稱台灣人壽TDF案)。台灣人壽TDF第一檔(台灣人壽鑫富人生變額壽險、鑫富人生外幣變額壽險)於106224日上市,1124月到期;該檔商品結算淨值與當初施羅德投信提供之商品宣導資料、台灣人壽內部教育訓練有大幅落差,嚴重影響客戶權益並引起業務員恐慌。
▌台灣人壽TDF案嚴重影響客戶權益並引起業務員恐慌
  本會理、監事陸續於112113日、39日、330日與台灣人壽總經理及施羅德投信總經理等經營主管,就本案進行溝通,期能尋求方案彌補客戶端損失。同時透過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函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保險局依職權辦理調查,截至今日台灣人壽與中國信託投信合作之第二檔TDF已於8月底到期,客戶爭議仍未獲妥善處理。
  依據106年中信金控台灣人壽投資型商品目標到期債上市時,於報章媒體公開的商品訊息、台灣人壽內部教育訓練、台灣人壽各地區辦理客戶說明會的內容(特別是第二段台灣人壽主管主講部分)皆顯示,台灣人壽於訓練業務人員及告知參加客戶說明會的客戶時,皆強調台灣人壽TDF風險極低、不需擔心淨值的波動、到期即可還本付息、是適合保守穩健族群投資的債券型基金,並要業務人員尋找定存族客戶投保。
  時至今日,二檔台灣人壽TDF商品陸續到期,發生淨值虧損與當初宣導內容有大幅落差,客戶不甘虧損提出申訴爭議要求賠償,公司卻要業務員自行妥處負擔損失;業務人員依照公司教育訓練與資訊招攬領取1%的佣金,於客戶申訴評議時卻被質疑招攬過程必定有瑕疵,不但遭受客戶辱罵人格,更被要求賠償本金甚至利息。
  本會認為,台灣人壽於內部教育訓練與客說會時宣導台灣人壽TDF,有將商品與定存利息比較、將投資型商品當儲蓄險賣,請業務員找定存族客戶參加、賣的到底是「目標到期債基金」還是債券混淆不清、告知投保商品有違約風險,卻同時告知風險幾乎為零,違約也只是少賺而已、建議投保後持有到6年期滿,不用在意6年內淨值波動,在不違約狀況下滿期即可還本付息、以債券就像借據、大同電鍋等理論誤導等多項缺失,讓有專業證照的業務員與參加客說會的客戶,對於台灣人壽主管與投信公司不斷強調的「到期保本付息」,造成對於投資風險的誤判與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即使業務人員招攬過程沒有瑕疵,一樣發生滿期虧損的結果,與當初教育訓練及客說會內容不符,對於無法接受虧損結果的客戶,台灣人壽與投信公司必須與業務人員三方共同負責。

▌金管會認為本案不可由業務人員獨自承擔,應由台灣人壽與施羅德投信公司、業務人員共同解決問題
   本會對於台灣人壽TDF案,承蒙上級工會全金聯協助本會函請拜會金管會主委陳情,經主委指示於11295日上午10時由邱淑貞副主任委員、保險局林志憲副局長接見台灣人壽董事長、總經理等經營主管與本會理事長幹部及會員代表,在此也特別感謝鍾馥吉理事長全程陪同與會。
  與金管會邱淑貞副主委座談陳情時,會議中台灣人壽代表與本會代表就台灣人壽TDF案接續陳述發言。王豪餘理事長於會議中表示,若他招攬的客戶因台灣人壽TDF案不甘損失提出賠償,本於良心與客戶的信任,即使賣掉房產也會自己賠償,不會請公司協助。但是,請台灣人壽也要秉持良心,不是所有的業務員都能獨自解決問題,不能一味表示依法沒問題,只檢討業務人員的招攬是否有瑕疵,應該由台灣人壽、投信公司與業務人員三方一起解決問題!
  邱副主委於聽取陳述發言後對台灣人壽董事長表示,對於客戶投保發生損失結果,若客戶無法接受提出申訴,不可由業務人員獨自承擔,應由台灣人壽與投信公司、業務人員共同去解決問題,此與本會立場不謀而合。
  對於台灣人壽TDF案,本會將持續為客戶權益與業務人員工作權益盡最大努力繼續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