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新制與現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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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11/15
期數: 
第十一期
  勞委會依據經發會的共識(註)擬定「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曝光後,引起各界熱烈討論,由於攸關數百萬勞工權益,此項變革益顯重要。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者工作滿二十五年才領得到退休金。但台灣中小企業平均生命期只有十三年,因此,大多數勞工在未能達到領取退休金條件時,就被迫須轉換職場,只能望退休金興嘆。而現制雖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2%~15%的退休金專戶存儲,但因罰責過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實際依法提撥家數僅佔8.5%,而且多數是依最低標準提撥。為了保障勞工權益,解決現制的弊端,才有勞工退休制度改革之議。

  針對新制草案(尚未經立法通過)外界主要爭論重點,嘗試比較如下:
  一、勞工退休金是否縮水:年資(基數)與平均工資是影響現制退休金多寡的兩項因素。新制的工作年資不論一生轉換多少工作,年資可以繼續累積,比現制換工作年資須從頭起算之規定,當然有利;現制是以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一般而言會優於新制每月6%的提撥金額,不過仍要比較中途有無轉換工作,工作年數長短,如果選擇年金制,還要參考壽命期,新制有活得越久領的越多的優點(萬一退休後不久死亡,最低有領十年的保障),現制則只能一次提領,且年資超過三十年後45個基數就不再增加。

  二、新制多軌勞工如何選擇:依新制草案現有勞工可以繼續選擇現制,所以,當新制實施時,勞工如認為現制有利,公司財務健全,本身在達到領取退休金條件前未有跳槽計劃者,可以選擇現制,等於亳無影響。新制同時存在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可攜帶式年金三種。係尊重多元社會的妥協結果。共通點為:(一)可攜式,不受轉換工作之影響;(二)雇主提撥率固定為每月6%。勞工個人可依自身理財與生涯規劃選擇,新制立法後訂於一年後才實施,政府有責任廣為宣導,使勞工更能清楚做出有利選擇,不會因多軌而混淆。

  三、勞工退休基金可能出現財務危機:由於現制是「確定給付制」,所以也有人懷疑新制「確定提撥制」屆時如果發生財務危機怎麼辦?仔細想想,現制如能確定給付,何來那麼多的勞工向老闆要債呢!大如國家者都有信用風險,因此為使退休基金免於財務危機,強化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勞工代表以及政府代表、專家學者所組成的退休金管理監督委員會,好好負責審議、考核、監督,使基金財務透明化才是正途。

  四、資遣費好像減少了:新制規定資遣費為工作每滿一年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與現制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表面上足足減少了一半。因此有人斷章取義大肆抨擊,卻從不提及現制會縱容雇主以資遣規避退休給付(退休基數標準較資遣高);新制則因退休金雇主已按月提撥支付,資遣對其已無差額利益;另就勞工而言,現制是領得到資遣費,就領不到退休金;新制是勞工一年有72%(每月6%×12)的退休金儲存,萬一被資遣,資遣費一年50%,兩項加起來共有122%,比原來一個月資遣費多出22%。不過,新制將資遣費給付上限訂為六個月,對工作年資超過十二年被資遣者,顯然較為不利。

  五、為何不在現制貫徹公權力解決:現制弊端之一即是雇主依法提撥家數偏低,有人認為這是政府行政怠惰的結果。現行罰責過輕當然可以從修法上補救,可是勞基法從七十三年八月實施迄今,積弊已深,且在目前產品生命週期愈短的現象下,公司壽命如不能改善(甚至更惡化),大多數的勞工退休金光靠加強罰責著手,仍不切實際。而新制除了加重罰責,統籌由勞保局負責催繳,勞工可以立即知道公司提撥狀況,不必等到退休要領錢時才知道做了一生白工。

  社會上任何制度的變革均非易事,但大家都有一個共同的願望,就是要朝向更好、更合理的方向改革,見仁見智雖有不同,不過所有不同主張應該可以理性探討。

  (註):經發會決議:「一、以採可攜帶式退休制度為改制方向。二、雇主提撥費率確定,並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採漸近式調整。三、以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情形下,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可攜帶式年金三制並行,提供勞工選擇。個人帳戶制勞工可自行相對提撥;年金制若費率超過百分之六之部份,由勞工負擔,強制提撥。勞工提撥部份研議給予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