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集體勞動關係最前線座談會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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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副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24/03/31
期數: 
第279期
  政治大學法學院勞社法中心於去(2023)年11月舉辦「泰國集體勞動關係最前線」專題演講,邀請泰國朱拉隆功(Chulalongkorn)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Panthip Pruksacholavit分享泰國集體勞動法制現況,她的報告觀點清晰、具有批判力,讓與會者得以快速鳥瞰泰國集體勞動關係現況;本文除摘要座談內容,並整理比較台灣與泰國相關法制差異。
▌只有泰國人才能組工會
  根據泰國《勞動關係法》第89條規定,在泰國想要成立工會,必須找到10位年滿20歲以上且為泰國籍勞工,才能成立工會;工會成立之後必須向政府登記,才能獲得相關法律保護。「擁有泰國國籍才能成立工會」這項法律規定受到國際勞工組織(ILO)高度關注,認為違反ILO87號(結社自由與團結權保護)及第98號(團結權與團體協商」)公約;美國也表達關切並要求泰國政府改善,否則將會削減或取消美國對泰國的GSP優惠關稅措施。
  然而,泰國政府認為,該項法律規定並沒有違反ILO公約精神,因為只有規定非泰國籍的勞工不能成立工會,但其可自由選擇加入既有、已成立的工會,仍有相當程度保障外籍勞工的結社自由與團結權。但Pruksacholavit教授認為,泰國整體工會組織率僅約2%10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占70%,故難以組織企業工會;而且泰國許多行業其實是以外籍移工為主(例如:許多漁業及營造業勞工來自緬甸),勞工若對職場環境不滿,囿於法規限制將使得特定產業勞工幾乎無法組織工會表達意見。
▌受限的工會活動及談判協商
  泰國勞動法令對於工會組織及談判協商有很明確(且限縮)的法律定義,例如:工會組織目的只能是追求並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關係穩定。此外,工會不可以參與任何政治活動,更遑論表態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若被政府認定工會參與政治活動,可以依法命令解散。團體協商範圍則僅限於「與勞動條件直接相關的議題」,且有明確的程序規定:工會應正式向資方提出協商要求,資方必須於3日內答覆並開啟協商機制,否則就會進入後續調解程序,若調解亦無法解決問題,勞資雙方就可以選擇仲裁、罷工或鎖廠來進行爭議。
  Pruksacholavit教授舉例分享,2016年泰國Nok Air(皇雀航空)曾經有9名機師因為不滿公司長期人手不足及公司貿然推行新政策而進行罷工,造成9個航班取消、數百名旅客被困在廊曼國際機場。機師罷工原因有二,皇雀航空長期人力不足而開始削減部分航班,直接影響機師收入;以及公司突然打算引進歐洲航空安全總署(EASA)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飛航安全規定,這些嚴格的規範可能會造成部分機師失業,而繼續留下來的機師工作量將會提高,大幅增加了職場工作壓力。
  勞工透過行動來表達意見,聽起來再合理不過了。然而,這9名罷工機師最後全數遭到開除,原因是這些機師未能遵循法定協商程序規定,正式向公司提出協商要求,且引進新的飛航安全規定屬於公司政策,並非直接與機師勞動條件相關,因此不受罷工相關的法律保障。泰國勞動法院認為,應該要等到勞工真的被解僱,或是工作量增加到違反法律規定時,勞工才能夠依法進行爭議行為。
▌法律允許團體協約可搭便車
  Pruksacholavit教授也特別提到,泰國《勞動關係法》第19條規定,若團體協約適用對象超過該公司2/3以上員工,則該協約自動適用於所有員工。這項法律規定讓泰國的工會在組織發展遇到困難,因為若工會規模太小,會員人數未達該公司員工20%則難以啟動團體協商;若工會規模成長到該公司2/3以上員工都加入,就會陷入停滯,因為其他未加入工會的勞工都在等著團體協約可搭便車的法律適用規定。
  此外,團體協約並非只有工會才能進行談判協商。泰國《勞動關係法》第13條規定,同一公司只要超過15%員工連署請願,亦可推舉談判代表開啟協商,效力等同工會所簽署的團體協約。這項法律規定也使得泰國勞工更缺乏組織或加入工會的動機—反正若真想要協商,只要召集15%的員工連署請願即可,還比工會必須湊齊20%的人入會來得容易。
▌工會才是推動勞權的基石
  經與現場出席者交流,Pruksacholavit教授感嘆目前泰國工會組織率只有2%,加上泰國勞動法令限制,使得工會難以組織或代表勞工進行協商;也因此泰國政府選擇在《勞動法》(類似台灣《勞動基準法》)中,把工時、工資、加班、休假等重要勞動條件都明確訂定,讓沒有工會的勞工至少能夠獲得法律最低保障。但相較於許多歐美國家,並無以法律訂定基本勞動標準,而是讓勞資雙方協商為之,因為唯有強大的工會才能推動職場勞動權益的保障及改革,也才能夠持續監督企業落實其社會責任與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