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離退方案未經勞資協商 工會有異議
出刊日期: 
2002/02/15
期數: 
第十四期
  本行日前董事會通過「鼓勵提前退休退職優惠方案」,工會經過理事會討論,針對資方所提之方案,其中種種不合理逼退方式,提出下列聲明:

  (一)資方前述方案,未經勞資會議協商,本會表示異議,往後引起任何重大勞資衝突,資方應負完全責任。

  (二)資方在未召開勞資會議取得雙方同意下,逕行實施前述方案,本會責成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暫停支付退休金,俟勞資協商達成協議後再行給付,並請資方在二月六日前召開勞資會議。

  (三)被資方惡意勸退,經資方以人評會審議逼退者,若為會員,一經申請,本會即予協助勞資爭議調解,或其他抗爭。

  (四)依辦法第六條人事革新措施,調整薪資結構、改變固定與變動薪資比重、建立激勵薪酬制度,籲請資方注意勞基法第廿一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資方調整勞動條件均應與本會協商,以免引發勞資抗爭。

  (五)資方若以經營環境艱難為由,需要變革,應先檢討損益狀況,尤其是呆帳逾放情形、經理人經營績效及銀行併購等,再於勞資會議中談人事改革,方易達成共識。

  (六)鑑於營業單位所承辦而產生之逾期放款,對本行盈餘、股東股利、員工權益影響重大,應追究承辦經理人責任,務使其經營績效與權責相符。

  (七)資方前述方案與其所訂工作規則明顯不符,本會將送請勞工局釋示其合法性。

  (八)前述方案對服務滿十五年至廿五年員工以退職方式辦理不具鼓勵效果,本會建請改依退休辦法辦理。

  (九)本行部分分行經理對員工考績甚不合理,鼓勵辦法第三點第二款所謂最近七年度考績,配以第六點所述不退者考績考列「丙」並資遣,恐有以分行經理主觀好惡迫害剝奪工作權問題,有違法之嫌,本會強烈反對。

  (十)本會針對資方本前述方案內容之部分條款(如以聲明書第八、第九點之考績良窳為基準及退職計算方式等),對本行同仁並無鼓勵之實,反使人心浮動,為促進勞資和諧,請資方就「本行近期即將推動人事革新措施,包括調整薪資結構」等措施,儘速舉行勞資協商,期達共識,公告周知以利同仁長遠之生涯規劃。

  (十一)資方未能儘速於近期內舉行勞資協商,表示善意回應,本會即收回勞基法內相關之工會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