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最長八週 勞工成為「變形人」!?
Tagged:
出刊日期: 
2003/01/15
期數: 
第二十五期
  去年十二月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二週及八週彈性工時」、「簡化延長工時程序」、「男女延長工時一致化」部分修法完成。
  其中,有關「變形工時」的新規定,有利於雇主集中運用零碎工時,減少加班費支出成本;勞工可能因此大幅降低加班機會、工資收入減少,而且工作時間長短不一,使得疲憊與壓力大增,職災發生率可能因此提高。
  此外,取消女性夜間工作限制,以及男女延長工時(加班)的時數一致,亦是本次修法的重點;面對「工時彈性化」的趨勢,工會必須堅守勞動權益立場,勇於與資方協商,才能確保員工權益不受剝奪。
  至於還沒有成立工會的銀行員,雖然新法賦予勞資會議協商機制,但是以台灣現今勞資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來看,難免令人擔憂這只是多蓋一個「橡皮圖章」的程序,長遠而言,成立一個實實在在的工會,應該才是勞工保障權益的正途。

◎勞基法第三十條有關「變形工時」規定對照
舊法 勞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二週總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半數以上勞工同意,得將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而且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44小時,每二週總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兩週變形工時】
新法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無工會者)同意,得將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兩週變形工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無工會者)同意,得將八週內正常工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八週變形工時】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勞工加班規定對照
舊法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須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工時。男工每日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女工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女工24小時)。
新法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無工會者)同意,得將工時延長。女性與男性勞工延長工時的規定一致,每日正常工時及加班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基法第四十九條女性夜間工作(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限制對照
舊法 除了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行業,實施三班制者,經工會或勞工同意才可實施女性夜間工作。
新法 取消女性夜間工作限制,只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無工會者)同意。例外:(1)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夜間工作。 (2)妊娠或哺乳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