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主張:勞退金受託辦理機構必要資格 「有成立工會組織且無重大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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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全聯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05/03/15
期數: 
第五十一期

 
      為今年七月一日將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新制,有關勞工退休金之經營與運用,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對此,本會於93.11.25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勞工退休金為勞工畢生儲備養老所需,受託機構若經營運用不當恐將引發社會問題;又基於該基金既屬全體勞工所有,工會當可發揮監督功能,故應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選擇委託金融及保險機構時,應將受託機構內部有成立工會組織且無重大勞資爭議者,列為必要資格條件,以彰顯政府重視該基金應本良善、安全經營與運用之決心。
  本會並於今年1月21日由黃理事長、賴秘書長率同土銀產工吳玉祥理事長、中銀產工蔡元鎮理事長、台企銀產工林萬福理事長、農銀產工李得龍理事長、中信局產工王毓槐理事長、彰銀產工曹炳坤理事長、合庫產工鄭木欽理事等幹部至勞委會與副主委賴勁麟面談,表達本會此一主張。
  賴副主委表示,他非常重視工會相關建議,將待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依法組成之後,於該委員會擬訂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時,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