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義務給身心障礙者工作
出刊日期: 
2004/02/15
期數: 
第三十八期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標準者,應定期向機關(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北商銀依規定必須進用21位身心障礙者,但並未依規聘用,故每月須繳15,840(基本工資)*21=332,640元至該基金專戶,每年是3,991,680元,似乎太浪費公司資源。而且目前台灣的失業率仍高,失業風潮對身心障礙者衝擊更甚,失業率不僅比常人高,加上人力派遣業盛行,原本臨時短期性的工作,都被大量的身心健全、高學歷失業族群所取代,一份固定、要求不多的穩定工作比以往更加難求!
  工會認為,總行部分後勤作業工作可由身心障礙者擔任,像職委會對內服務會員的工作,就非常適合,只要表達能力清楚、會電腦操作即可,其他諸如建檔工作(目前外包給人力派遣公司)、客服中心、票據交換中心、總行各部處之文書行政庶務,都可給予身心障礙者一個工作機會,因其中英文打字速度、敬業精神均不下於、甚至超過正常人,當然「試辦」是很重要的過程,若無其他特別管理上的困擾,應可多進用一些身心障礙者,至少上述400萬元不要浪費,又可提升公司形象,照顧弱勢族群。
  據了解,同業當中不乏進用身障者之例(詳表),。身心障礙者需要社會大眾協助其就醫、就學、就養、就業,尤其上市櫃公司,北商銀可能是金融業中唯一未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公司;提供身心障礙者永續的協助,促使其潛能的發揮,走出自己的路,亦是北商銀應負起之社會道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