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的自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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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4/03/15
期數: 
第三十九期
    若是遇到類似情形,銀行員在第一時間應該採行什麼自保手段呢?根據本案勞方律師蘇衍維指出,當受僱者接到解僱通知時,首先要判斷是否為違法解僱。所謂「違法」是指雇主無任何勞基法上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而要求受僱者不用到公司上班。在此情形下,受僱者應明確向雇主表達「解僱無效/違法」,為保障權益應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
  若受僱者仍要留任原公司,則應主張「解僱無效」並要求回復工作權。若受僱者已不願意留任原公司,則應主張「解僱違法」,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侵害勞工權益而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特別注意的是,主張後者的勞工必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