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的任務」? 還是「美麗境界」?
Tagged:
作者簡介: 
彰銀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04/06/15
期數: 
第四十二期
      下午四點四十分,明娟(化名)提個包包,交待同事有電話時幫忙接聽,便離開座位。同事盯著電腦,含糊應允。來到總行醫務室,護士早已在等她,「你今天比較晚喔。」「工作臨時插進來,不做完不行」,明娟邊說邊從包包拿出她的「工具」,走進裡面的小隔間,插上插頭開始集乳,電動集乳器規律的馬達聲舒緩了因脹奶帶來的不適。
  不到二十分鐘,她完成了今天的第二次例行工作,收拾工具走出小隔間,護士已準備下班了。「不好意思,延誤你下班。」「沒關係啦,倒是你,還要加班吧。」護士邊說邊整理桌椅書報。「對呀,不到七點離不開辦公室的,有時還要更晚。」明娟是在總行部處工作的行員,產假結束回到職場,她聽從醫生建議,因為寶寶體質過敏而餵母乳,開始她每天兩次的職場集乳任務。
■哺乳室難覓 洗手間將就
  明娟是在總行工作的員工,但偌大的總行大樓卻沒有一間正格的哺乳室,回到職場第一天,明娟就到醫務室詢問集乳的可能性,在護士的支持下,空間隱密、環境清潔、座椅舒適,又有洗手檯及乾淨冰箱的醫務室成為最佳首選。
  但不是所有銀行員媽媽都這麼幸運,能像明娟一樣將醫務室當成哺乳室。亞芬(化名)是另一家銀行員工,只有短暫餵母乳經驗,因為她只能在洗手間集乳,既不隱私也不夠隱密,讓她有偷偷摸摸的感覺,而且沒有插座,只好用手集乳。她笑說,洗手間男女相鄰,旁邊又有茶水間,員工人來人往,如果用電動集乳器,不知情的人可能會嚇壞。
  將隱密與舒適性皆差的洗手間充當集乳室,是多數職場媽媽無奈的選擇,也考驗她們集乳的決心。美萍(化名)放棄餵母乳的原因就是沒有集乳室,她無法接受嬰兒的「食品」是從洗手間「製造」出來的,而工作場合的冰箱像個大倉庫,生、葷、油食物全塞在裡面,在衛生考量下,她只好強迫自己退奶,脹奶時到洗手間把奶擠掉,時間一久自然消退。穎芳(化名)在分行從事放款經辦,也因為沒有足夠隱密的空間向主管爭取,但主管竟態度輕忽,要她「在某處就可以」,讓她哭笑不得。
■在不影響工作下「心照不宣」
  又是一個冗長會議,芬蘭(化名)逐漸覺得胸部脹痛,她瞄了手錶將近十一點半,離她平時集乳時間只剩十分鐘,但是這個會議顯然不會這麼快就結束。她擔心再拖下去,身體會受不了。對面的同事把菸盒拿出來,向著主席晃幾下,主席會意過來,「大家休息一下,十分鐘後繼續開會。」芬蘭看在眼裡,心想下次只要脹奶,她也要以「集乳」當作休息的正當理由;因為媽媽哺餵母乳必須定時集乳,才能使奶量維持一定,開會就有時間不固定的困擾,往往被迫放棄餵母乳。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明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芬蘭和明娟每天利用中午及下午時間集乳,對她們而言這是最佳的時間配置,因為銀行工作忙碌,每天兩次的集乳時間可將工作時間切割成三段,但這也花了她們一段時日調整自己的生理時鐘。
  集乳是否影響工作?這或許是多數人對於法定每天兩次哺乳時間的疑問,也造成職場媽媽們無法自在地離開座位去集乳。有趣的是,雖然明娟總會拜託同事幫她留意電話,但是同事卻是半個月後才意識到明娟的固定離開是去集乳,顯然明娟的集乳並未影響工作。而明娟也未向主管明說,但她認為主管必定知曉。
  芬蘭也採心照不宣的策略,因為若向主管表明她每天要定時集乳,等於讓主管印象深刻,萬一因此解讀為「工作不力」就不好了。幸好明娟和芬蘭都感受到主管和同事的體諒,也就是說,她們處在一個較為友善的工作環境。
■哺乳時間是工作時間
  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至今超過兩年,但職場集乳行為尚未被廣為接納,現階段需要更多的案例出現,讓我們了解職場媽媽面臨的困難,從而給予協助或改變企業的觀念。同時,職場媽媽也必須了解法令保障哺乳時間是工作時間,她們不必為集乳行為感到虧欠,而是自在面對。再者,從這些職場媽媽的親身經驗來看,集乳未必影響工作,反而某些工作性質(擔任櫃員)或職場活動(開會)成了她們集乳的困擾,所以企業主的支持態度非常關鍵。職場媽媽指出,除了個人生理因素(如本身奶量不足)會決定是否餵母乳外,公司政策是否公開支持非常重要。她們希望行方能公開宣示支持她們在職場集乳,這比行方提供哺乳室更具影響力。
  當銀行員的工作時間愈來愈長,加班成為常態後,銀行員面臨家庭和工作的衝突日益劇烈。除了職場媽媽的集乳困擾,不少銀行員也面臨年幼子女托育照顧、留職停薪影響工作生涯等選擇,若沒有制度面的協助,個人可能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你是否也和本文的職場媽媽有相同困擾?你會採取何種策略因應呢?歡迎大家提供寶貴經驗或來信/來電詢問、討論。請以下面方式和我們聯絡:
1.投稿給銀行員全聯會〈nfbeu.tw@msa.hinet.net〉分享您的經驗或表達心聲。
2.來電〈02-23148155〉和本文作者分享經驗或詢問法令相關保障〈內容一律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