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出爐 銀行經理慘囉…
出刊日期: 
2004/07/15
期數: 
第四十三期
      台北商銀在六月二十五日董事會中,有多達近百位的襄理因組織改造之故,得以晉升「作業經理」或「業務經理」,本是美事一樁,值得慶賀,但六月九日高等法院的一項判決,澆了工會一頭冷水。該公司前退休經理與公司之間,「要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遭高等法院駁回,敗訴確定,該判決書中資方主張:「公司與經理兩造間為委任契約關係,公司得隨時終止之,……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但台北商銀工作規則的第二條卻規定著:「委任經理人另依合約規範,不適用工作規則」。工會認為資方說法毫不負責,既主張經理不適用勞基法,也不與經理們各別訂定委任契約,那麼,現行雙方之權利義務有何書面規範?經理的前途生死,居然完全取決於資方一念之間,毫無保障,誰敢保證未來雇主對員工續保善意?
  年輕的經理都知道,擢升經理一職是一種懲罰,除了經理職稱虛名提升外,因薪資制度的僵化,導致經理的其他實質薪資收入反而下降,甚至比襄理職級的年薪還低,但卻要負擔單位成敗,責任加重也就算了,萬萬沒想到,「經理」的職稱讓當事人曝露在勞基法保障之外,悲慘踏上斷頭台的第一步,真是得不償失。因此工會緊急與資方開始協商,要求釐清下列各項疑問:
  1.公司的「委任經理人」名單有那些?依何標準定位?
  2.「委任經理人」是否有簽「委任契約書」?
  3.「委任經理人」的權利義務如何規範?有何保障?
  工會要求行方在工作規則中,白紙黑字明白列出「經理人其權利義務比照勞動基準法」,以銜接「僱傭關係」與「委任關係」的年資及各項權利義務,不能只是口頭承諾。工會表示,若未獲行方明確答覆,工會將向北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要求勞工局出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