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速民營,全民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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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4/07/15
期數: 
第四十三期
      十二家公營銀行歷經六年多的民營化,如今只剩四家!預計二○○六年底,公營銀行將是一家也不剩了。這實在是我國金融史上最重大的變革,也是銀行員最淒慘的年代!
▓回顧公營銀行民營化
  銀行員工會對於「公營銀行民營化」這個政策,十年來都以「有條件的接受」為基調,這個基調的內涵,其實有著些許的無奈。主要有以幾個關鍵因素:
一、政策的洗腦
  自一九八九年政府推動國營事業民營政策以來,不論官方、輿論或學者專家,一貫地誇大渲染民營化的優點,社會大眾因此也直覺認為,凡是反對民營化的,便是違反潮流,只是那些不求上進的員工,為維護個人權益的鬧劇而已,因此凡是反民營化的工會,也難逃被抹黑打壓的下場。
二、公營銀行的困境,需要民營化來疏解
  理論上,公營銀行和民營銀行,唯一的不同,只是股東不同而已。但是,由於執政者認識不清,造成公營銀行在經營上有以下二個主要不利因素:
  (一)把公營銀行當做行政機關,而且用同一套管理制度,因此凡是人事、預算、會計、審計等所有相關法令緊緊綁住公營銀行,當然無法和民營銀行公平競爭。
  (二)把公營銀行當做是公益事業,政府官員也經常直接指導公營銀行的業務經營,不當的干預。
  由於民營化,可以解除以上二個不利的經營因素,因此銀行員工會對於民營化是有些許的期待。
三、盡力保障員工權益
  銀行員工會一方面期待公營銀行可以站在平等的基礎上,和民營銀行競爭,另方面則盡全力維護銀行員在民營化過程中應有之權益。
▓民營化的另類思考-兩階段民營化
  兩階段民營化又可以稱之為「改良式」或「全贏式」的民營化。傳統的民營化,是直接把政府股權賣到只剩百分之四十九以下,而兩階段民營化,卻是在民營化的第一階段先實施「公有而民營」,做為過渡期,經過評估、檢討之後,再決定第二階段民營化的實施進程。
  民營化分兩階段實施,有以下的優點:
一、政府最有利
  政府最高可以賣出百分之四十九的股票,短期籌措資金的目標可以達成,長期而言,仍然可以每年享有大額的盈餘繳庫之利益。
二、銀行經營績效提昇
  第一階段公有而民營,排除許多法令的拘束,銀行可以自主化,企業化經營,當然可以提昇經營績效,和民營銀行站在同一基礎上競爭!
三、員工安心
  因為有一個過渡期的緩衝,員工可以從容適應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不同的生態環境。此外,政府仍然擁有50﹪以上的股權,不必擔心被少數財閥掌控。現有一些財閥掌控的銀行,以非人性的手段壓榨員工,而且在榨乾之後,像垃圾一樣把員工掃地出門,這種悲慘命運,最讓銀行員憂心,而改良式的民營化,絕不會發生類似情形,所以員工可以安心的工作。
四、社會大眾滿意
  全民寶貴的資產不會被財閥吃掉,又銀行經營績效良好,服務品質提升,都是社會大眾的福音。
  有上述四個大大的優點,又找不出缺點,所以我們認為兩階段的民營化,又可以稱之為「改良式的」、「全贏式的」民營化,您說是嗎?
▓何謂「公有民營」?
  我們主張,為了讓民營化更順暢,在第一階段先實施「公有而民營」這個構思,其實三十多年來,一直有人提出,而且在立法院有一些不同版本的草案待審。
  政府自一九六九年起,就委託學者、專家研議「公營銀行管理法」、「公營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草案,並有多次修訂的版本送進立法院。一九九一年,包括彭百顯、陳水扁在內的四十八位立法委員也提出「公營銀行法草案」。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修訂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中明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以憲法層次來規範,可見公營銀行是國家非常重要的機構,實不可等閒視之!
  以下簡介「公有而民營」的主要內涵:
一、訂定特別法──公有銀行管理法
  本法排除當前行政法令在人事、預算、決算、審計等對於公有銀行的約束,相關之管理制度,改由公有銀行自行訂定,以落實自主經營之精神。
二、慎選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國會)合理的監督
  董事及監察人有獨立自主之經營權,因此明確規定任用資格及遴選辦法,並應包括工會代表。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責任均有明確之規範,董事會並應定期向政府(或國會)提報營運計劃及營運成果。
三、專業經理人,解除公務員之束縛
  由董事會聘請專業經理人,自總經理以下之職員,均非公務員,以活化人事制度,並實施合理的績效考核獎懲,激勵員工士氣。
四、員工補償
  在實施公有民營之時,員工之公務員身份消失,因此應比照「國營事業民營化條例」之規定給予補償金。
▓結論
  民營化推行十多年了,褒貶均有。但不可諱言的,在執行民營化的過程中,抗爭不斷,社會不安,浪費資源。
  為了讓民營化為各方都能接受,達到全贏的局面,因此建議採用改良式的民營化,也就是兩階段民營,才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