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試用期一再延長,並且不准請假,甚至未屆滿試用期即離職者不發薪水,這些做法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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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因此勞基法保障的權利也要打折扣。於是老闆扣薪水、不准員工請假都只好忍氣吞聲,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 基法中關於試用期的設計,是為了讓勞資雙方可以比較彈性處理工作適應的問題,但是許多公司都以為,試用期間無法令約束,其實不然。事實上,勞雇關係的開 始,是從員工一進公司提供勞務、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起算,跟試用期與否無關。即使是試用期的員工,也享有和其他受雇員工一樣的權利,包括勞健保,事假、 喪假,也包括薪水的請求權。 另外,公司也不可以將新人的試用期一再延長。試用期到底要多長才合理?勞委會的解釋是「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 期」。一般而言,大多數公司的試用期都是以三個月為期,如果在試用期內或試用屆滿,公司想終止雇用,仍然要發給資遣費。 如果公司在試用期屆滿之後,沒有立即表示不雇用,仍讓該員繼續工作,則根據勞基法第九條「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 是說這名員工就自動成為正式員工,不管公司後來又用什麼名義要求延長試用期限,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公司要解雇他,必須要有正當理由,並且應給資遣費和預告 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