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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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利,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特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老闆不能單方面配置員工的特休假,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員工當然也有提出要求的權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如果員工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仍有未休完的特休假日,公司應折算工資發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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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業中,有某些人是被排除在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之外,其中「銀行業雇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即屬之。這些人與雇主之間的關係,稱為「委任關係」,而非「雇傭關係」,因此不受勞基法的保護。

這兩者的差別非常大,舉例來說,在勞基法的保護傘下,雇主要解雇勞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否則就是違法解雇;雇主要資遣勞工,也必須要給付資遣費;勞工符 合退休條件,雇主必須給付退休金;發生職災,雇主必須給付職災補償;而勞退新制實施後,雇主有義務為勞工提撥新制退休金。

但在「委 任關係」之下,是完全沒有上述保障的。根據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經理人被解任時,無從以公司不當 解雇為由來尋求司法救濟;至於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等其他勞動條件,也不屬於勞基法所規範的權利義務事項,而是由委任經理人與事業單位之間自行約定。

所以,當公司要升任勞工為經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大為不同,員工應該事先思考清楚其中利弊得失。雖然委任關係不受勞基 法約束,但也並不表示這些主管級人員的權益毫無保障,而是交由當事人與公司之間自行約定。因此,經理人更要小心保護自身權益,要求與資方簽訂「委任契約」 訂明各項權利義務,譬如經理人若與公司之間訂有「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給付辦法」,當退休時自得依該規定請求,倘若與公司並無訂相關之退職金辦法,則當然就 沒有退職金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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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職業災害,可以申請勞保的職災醫療給付。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並不限於在工作場所發生,依照勞委會目前的認定,包括員工在準備工作的期間,也是老 闆該負責的範圍,所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老闆也應該負責。但是也有如下前提:一、在適當時間;二、以適當交通方法;三、在上下班的必經途中;四、事 故不是出於員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律」,才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因此,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當員工有下列的嚴重交通違規情節時,不可以視為職災:

一、無照駕駛;二、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照處分駕車;三、經交叉路口闖紅燈;四、闖越平交道;五、酒醉駕車;六、行駛高速公路路肩;七、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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