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會是解決金融問題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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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政大勞工所研究生(整理)
出刊日期: 
2001/01/15
期數: 
第一期

銘傳大學財務金融系教授張捷昌表示,台灣的傳統產業,包括營建業等業績惡化,正不斷侵蝕金融機構的存在基礎,且直接、間接促使金融逾放比增加;如要緩和銀行逾放比過高問題,應積極推動金融機構合併等改革措施,並對相關產業存在基礎的問題能有配套措施解決。

文化大學財務金融系講師黃文治認為,台灣金融業合併所面臨的最大阻力主要來自台灣本土存在的中小企業文化。簡單來說,由於每個人都想要當老闆,不僅一般中小企業主要當老闆,大企業的老闆更不願意拱手讓位,故在老闆文化、面子問題的包袱下,金融業要進行合併非常困難。他並強調政府有義務以公權力介入金融業的合併,才能帶領台灣金融業跟上世界潮流的腳步。

義守大學副校長張春雄表示,台灣的銀行家數太多,彼此的競爭壓力很大,為了改善經營環境,彼此會尋求整合的機會,合併即是途徑之一。實務上,民營銀行若想順利合併比較困難,最好透過政府單位帶動,鼓勵大型行庫先行合併,才能進一步推動民營的小行庫走向合併之路。可以預見的是,金融業大型化之後,其競爭條件與社會支持度都會提高,而且各種關係(尤其是政治關係)將會加強;屆時,許多附加價值將會隨之而來。在自由經濟的市場中,開放競爭、優勝劣敗是必然走向,但是銀行業不同於一般產業,銀行業握有大眾的錢,一旦倒閉,有其社會責任存在;因此,過去台灣銀行業若出現財務危機,往往是由大型公營行庫概括承受,或由政府紓困扶持,等於是用社會成本補貼業者損失。所以國內銀行業的大股東應該有所體認,現在開銀行已經沒有以前賺錢,而且未來競爭還會更加激烈,大股東必須考慮合併之路,因為合併是改善金融環境的有效工具。

政大金融學系教授殷乃平指出,光靠一部金融機構合併法,無法解決眼前的金融問題,甚至可能加深金融問題嚴重性;因為該法立法用意,在於好銀行概括承受體質不佳的銀行及其所有不良資產,如此反而壞事,把好銀行拖累下水。處理銀行體系龐大的不良資產,除透過合併、轉銷呆帳,還須有最終損失的承受者;觀諸世界各國,銀行爆發危機,政府都是最後風險承擔者。因此,政府有必要立即編列大筆預算,為本國金融危機預作準備。當務之急,還須建立企業重整機制、金融機構重整機制,並對金融機構逾兆元不良資產,政府應編列大筆預算,透過存款保險機制或資產再生公司(RTC)妥善處理。

台大財務金融學系教授黃達業建議,成立RTC,政府應該完全引進外資來解決,因為可以避免國內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在RTC的操作上發生背後人為因素糾葛不清等問題,適度的引進外資才是上策,並建議由金融機構營業稅降稅2%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籌設RTC或建置RTC機制所需要的資金,因為金融機構降稅所得需用在呆帳打銷、降低逾期放款比率,與建置RTC機制殊途同歸。

台大經濟系教授張清溪則指出,如果只是一味追求潮流,為合併而合併的話,實則是違反了競爭法則。基本上營運正常而且能夠保有盈餘的企業,都是對社會有貢獻的企業,因此政府不必特別鼓勵或運用政策獎勵合併,但也不是反對或禁止合併,畢竟每一家企業都必須由企業本身來承擔投資風險,如果因為合併而出了問題,是不是可以要求政府單位賠償?再者,一旦政府政策強勢輔導合併,而給予企業眾多利多條件,增加的社會成本該由誰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