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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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亞太勞動快訊編輯
出刊日期: 
2001/05/15
期數: 
第五期
       受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新世紀新政府執政下的台灣,不見快樂與希望,卻只見工廠歇業、公司解散之家數以每月1,338家之平均數成長;只見外銷接單成長,意味整廠外移之「台灣接單,海外生產」的模式已經很難回頭。面對資本如此無情的捨棄,台灣勞工也只能眼見失業率屢創新高;自殺、賣腎,已露骨地突顯出台灣勞工無盡的失業悲情,但不見新政府提出一套宏觀的經濟調控政策,以降低人民的痛苦指數,卻是在盲目追求「自由化」、「全球化」的空想目標下,以民營化、開放外資、促成產業合併,以及降低勞工勞動條件、損害勞工團結力量等兩手策略片面圖利財團。今年的勞動節遊行,就在此惡劣社會環境下展開!
      面對財政部強力主導銀行合併,所將引致的裁員解雇、降職減薪、勞動條件下降及福利變差等惡況,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亦在今年「五一」加入全國產業總工會發起之「全國勞工補破網大遊行」,以上街頭的方式捍衛工作權益,並提出「三反」反亂併、反賤賣、反黑箱,及「三要」要保障、要協議、要參與的訴求及主張。
      全聯會的遊行隊伍下午一時先在財政部前集合,由遊行總指揮黃玉炎常務理事帶領銀行員工呼喊口號及訴求,遊行群眾手持「反對亂合併」等木牌及布條,表達對於財政部強勢主導合併政策的憂心與不滿。此次遊行以土地銀行產業工會的參與人數最多,台北國際商銀、台北銀行、第一銀行、交通銀行、合作金庫、中央信託局、農民銀行、台灣企銀、彰化銀行、台北一信、華僑銀行、高雄銀行、台中商銀、中國國際商銀、高市台銀等全聯會所屬會員工會亦動員幹部及會員共襄盛舉,遊行人數約二千人。
遊行總領隊、全聯會理事長黃水泉手持陳情書,由一銀工會理事長賴萬枝、合庫工會理事長朱清輝、高銀工會理事長陳瑞芳、高市台銀工會常務理事陳錫川、台企銀工會常務理事林萬福、土銀總行工會理事長陳開進陪同,向財政部遞交陳情書及全聯會編撰之「金融合併因應手冊」一書,希望財政部正視銀行員工的心聲,審慎評估合併之綜效,及兼顧員工在合併過程中的權益。面對工會的抗議及陳情,財政部金融局曾副局長並未多加表示意見,更未針對銀行員的訴求提出任何承諾,政府當局將財團利益擺中間,置勞工權益於度外之心態,由此可見一斑。
      結束財政部前的抗議行動,銀行員即整隊前進中正紀念堂,與全產總的隊伍會合。全產總在此次「全國勞工補破網大遊行」規劃有四個大隊,其中三大隊為:失業受害大隊、民營化受害大隊及企業合併受害大隊,以此突顯勞工如何深受失業問題所害;並提出三大主張:「給我個工作-確保工作機會」、「資本要管制-防止產業空洞」、「立院別再亂-社會安全修法」及12項訴求,要求政府能站在勞工立場,由立法、行政出發為勞工建立一個社會安全網。
      下午三時,整個隊伍在「社會安全網」的引導下,前進總統府前廣場。在與勞工群眾劃清界線的蛇籠前,數名失業工人代表無言地靜坐著,象徵「百萬失業勞工」大球在眾人合力傳送下連同「社會安全網」一起掛在蛇籠上。在「補破網」的歌聲中及大雨的傾灑下,要求在未來能夠安穩地捧住飯碗的勞工們,並未盼到新政府的回應,此刻的新政府雖近在咫尺,卻又恍如遠在天涯般地無法感受到勞工們心中的痛!
      在不見總統府回應訴求後,遊行隊伍又開拔前往立法院。在立法院群賢樓前,遊行群眾以呼口號方式,要求立院各黨團認養全產總之前所提出的「大量解僱保護法」、「失業保險法」、「勞保勞退基金管理條例」、「工會法」等法律之進度與承諾,並要求限期審查法案、立即協商不得杯葛。各黨派立委在選票考量下,當場雖然均有做出口頭承諾,但勞工們仍應嚴格監督,以免淪為空頭支票。最後大隊人馬抵達行政院,在由失業勞工所組成的「鐵桶隊」高亢敲打聲中,行政院只派出副秘書長劉玉山、勞委會副主委郭吉仁出來面對抗議群眾,惟行政院的說明內容,並未給予勞工任何的實質承諾。
      這次遊行的意義在於突顯勞工對於政府處理失業問題的不滿,如果行政、立法部門的官員及立委依舊敷衍塞責,則年底的立委選舉,勞工將以選票表達內心的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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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亞太勞動快訊編輯
出刊日期: 
2001/03/15
期數: 
第三期

      最近,國際勞工組織(ILO)召開減緩合併衝擊的會議,對於如何將金融產業因合併及接管所造成的影響減到最低,以及在尚有資方反對的前提下,仍保有持續的全球性對話這二方面,匯集了一套解決方案。

      此次會議在ILO位於日內瓦的總部召開,來自十六個國家的勞工及官方代表,在ILO為期五天的會期達成了協議。資方在會期結束的最後一天--二月九日--準備退席之前,也支持了會中決議之二項方案,其中之一即是尊重及提升員工的團結權與工會權利,使員工得以在銀行及金融服務部門中組織起來。另外一項獲全體出席者一致通過之決議為,承諾兩性在金融服務業的就業機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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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口述/白正憲(大同工會理事長);整理/余世芳
出刊日期: 
2002/10/15
期數: 
第二十二期

  台灣的勞資會議實施至今,實質上並不具有共同決定權、諮商權及資訊權這三種權力,僅具有「建議」的性質;也就是說,勞方向資方表示意見時,資方不必要有回應,所以也就沒有與資方共同商量的空間,當然也就沒有交由員工代表大會共同決定的機會。而且,一般都是由勞方提出召開勞資會議的要求,希望與資方就某些事項進行討論,但資方通常都不會同意勞方提出的意見;甚至,資方不曾主動召集勞資會議諮詢勞方意見,想做就做、沒有商榷餘地。

◎台灣的勞資會議流於形式

  所謂共同決定,是指經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合議,包括工作規則、大量解雇時的保護程序-即解雇人數、有無預告及諮商、何種條件等事項,由員工代表會來共同決定之。所謂諮商是指某些事項的處理,資方需事先與勞方商量,比如當資方要個別解雇某位員工時,需要事先徵詢員工代表會的意見是否適宜。所謂資訊權,是指資方必須提供與公司營運相關的必要資訊,包括生產何種產品、需要投入多少人力進行生產、某部分員工的工作是否需要隨之調動等。這種工廠會議的決定模式,以德國最為完備;台灣制訂勞基法時,也將工廠會議的決定模式納入規範中,但名稱改為「勞資會議」,故勞資會議的源頭是勞方介入公司日常管理事項的一種「產業民主」概念。

  德國產業採取的模式是透過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所謂團體協商,舉例而言,是由銀行員工會與銀行公會就每週最高工時、最低工資這些共同事項進行談判,並涵蓋解決個別企業的相關問題,所以德國個別企業的勞資爭議較少;歐洲的勞資爭議都是拉高到產業的層次,某一行業工作條件的變動都是交由產業別的勞雇團體協商處理。

  美國、日本採取的模式與德國不同,台灣的模式則與美、日相近,但又學得不像。美、日不論是個別企業或整個產業都採團體協商模式,至今尚無產業內的團體協商,只有企業內透過團體協商來簽訂團體協約。在美、日團體協商中,關於「不當勞動行為」部分,就規定資方有「程序協商的義務」,亦即:(一)資方不得拒絕協商;(二)資方要針對勞方的依據、要求提出對應方案;(三)資方要提供必要的資料,例如各層級員工的薪資額度等。

  但是台灣沒有類似美、日的規定,所以資方不但可以拒絕協商、也不會提出方案及資料,因此台灣簽訂團體協約者僅約300家,而且簽約內容優於勞基法規定者屈指可數,絕大部分都只是比照勞基法基本要求或直接抄錄勞基法內容而已。面對這些現實狀況,政府必須要立法賦予勞方應有的權力及資方應盡的義務,即藉由法律明文規定某些事項必須經由勞資會議通過或決定,方能保證勞資會議的運作名符其實,並且發揮效用。

  雖然目前勞資會議徒具形式,不過未來勞基法修法中關於工時彈性化的規定,特別加入「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的修正,這是因為目前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要經過半數員工同意,但個別員工在資方威脅利誘下,十之八九都會同意資方要求;若是將來交由勞資會議決定,就可以避免這種問題,因為勞資會議代表是經由選舉產生,一般而言具有較強的勞工意識,而且勞資會議代表通常也兼具工會幹部身分,意志比較堅強、不會輕易與資方妥協。

◎產業民主模式的可行性

  就事實來看,台灣比較適合歐洲產業民主的模式,因為台灣企業規模不大、並以外銷為主,而且產業競爭壓力日增,所以台灣比較沒有在企業內爭議的本錢。美、日企業內團體協商模式可以運作,原因在於日本企業素有照顧勞工的文化,雖然「終身雇用」制度已因企業裁員而有變化,但裁員被日本企業視為別無他法時的最後手段;其次,日本企業非常遵守法令,也較照顧勞工,所以比較有誠意與勞方進行團體協商。另外,美國勞工問題的焦點是失業,只要勞工有工作做,差不多就沒有什麼勞工問題;這是因為美國資源豐富、地大物博,住房及伙食費不貴,日用品價格是全世界最便宜、品質也是最好的先天優勢。既然美國最大的問題是就業問題,因此企業內團體協商的模式比較能在美國實施。

  所以,我比較嚮往歐洲的制度,而重點是擺在員工代表會及工廠會議上,這是因為台灣的國情與國外迥異。在國外,經過多年運作結果,勞方代表進入董事會中參與經營是可行的,但台灣的民營企業就很害怕也很抗拒「勞工董事」。所以,重點才會擺在員工代表會的日常事務管理上,未來法律修正後賦予勞資會議更多的權力。

  那目前能怎麼做呢?尤其是當資方不願參與勞資會議時該怎麼辦?台灣目前的勞資會議不完全是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運作,因為就民營企業來講,資方認為他願意坐下來與勞方代表進行協商,就是所謂的勞資會議,至於勞方代表是否由工會選出來或是否具有勞資會議代表身分並不重要。

◎工會要有以戰逼和的決心

  如果資方拒絕協商時,工會就要思考如何造成資方經營或管理上的困擾而付出一些代價。股東會是資方一定會出面的場合,所以我們十幾年前就是股東會的「職業股東」,而且曾經讓股東會開了七個半小時,因為資方平時都避不見面,所以就在股東會上找一些公司的問題當場質問資方,讓資方感到痛苦。勞工這邊不能因為資方的威脅(例如開除)就不敢去,否則就沒有勞資會議,也不可能協商;讓資方付出代價後,他們才會覺得與勞方協商的成本比較低。

  第二,勞資會議召開,但資方不同意勞方意見時怎麼辦?這時雙方必須盡量冷靜地進行協商。不過,我認為裁員、減薪、調薪及年終獎金增加這幾個部分是最難冷靜協商的,因為勞資雙方看事情的角度並不一樣。例如遇到裁員問題時,優退或自願離職對勞方來說是比較皆大歡喜的方式,但資方卻認為這會造成反淘汱,因為他們認為留下來的都是不易再就業的老弱殘兵。協商遇到瓶頸時,勞方要有自己的底線不能太讓步,如果退到底線資方還是不同意,勞方就要想辦法讓他難堪,留出一個談判空間讓資方不得不同意。

  最後來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修改,最重要的是第六條,理、監事由原來的1/3改為我所建議的2/3,這樣就可以讓勞資會的勞方代表與工會幹部的重疊率較高;第十二條規定由工會選出的代表應向工會負責,本來勞委會是打算刪掉,在我們堅持之下才恢復;第十九條規定「其決議須有出席代表3/4以上之同意」,這是指要有勞方代表2/3,也就是工會派出去的所有代表的同意;第九條原本勞委會堅持由沒有工會的勞方自己選代表,而我認為沒有工會的公司,應由事業單位公告徵求勞方推派代表辦理,由勞工自己辦理選舉,否則交由資方來辦理,會造成對勞方不利的結果;第十八條規定的勞資會議開會時間,原本是一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現在改為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前者會造成不召開也可以的情形出現,不過多久召開一次不是重點,重要的是「必要時,得以召開臨時會」的規定,才能應付突發狀況。

  總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事先就要與工會開會,配合工會並遵守工會的決議;至於如何讓資方同意勞方的意見,沒有什麼撇步,就是要想辦法給資方壓力,讓他不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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