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變動更換 險種權益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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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2/10/15
期數: 
第二十二期

  彰化銀行於87年起移轉民營,行員保險隨著改制由公保變為勞保。某行員因雙眼視力障害於8911月間申領普通疾病殘廢給付,經勞保局審議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項第三等級,原應發給840日殘廢,但右眼為公保期間加入勞保前所生事故應予扣除,核定發給560日殘廢給付。被保險人不服核定申請審議,經勞保局重新審查後,不僅不能增加給付日數,還據以爰引勞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認為被保險人之視力障害係於加入勞保前(即於投保公保期間)所罹患之傷害所致,所請殘廢給付應不予給付,原已領560日殘廢給付還要全數追回。

  本案因事涉公保與勞保兩個隸屬不同單位之權責,經工會安排民意代表舉辦協調會,協調結果,右眼部分向公保處申請殘廢給付,公保處已於今年4月發給;另請勞保局重新核定給付爭議案。不料,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仍未予理會,將審議案駁回,令被保險人不得不向勞委會提起訴願。在本會協助下,勞委會終於在今年七月十二日以勞、公保均同為政府所辦之社會保險,因政策變動由公保轉投勞保,被保險人仍得繼續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認定訴願有理,決定將原勞保局審定及處分撤銷。勞保局經重新審查後,同意發給560日殘廢給付,歷經年餘的奔波,被保險人權益終於獲得保障。

  一般人壽保險為防杜被保險人帶病投保,詐領保險金,均會規定被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前,同一傷病所引發之保險給付不予理賠,應屬合理。惟本案被保險人則因民營化政策導致身份變更,而更換險種,並非刻意隱瞞,其保險權益如遭剝奪,則有違社會公理。此部份應修改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詳訂對原險種之給付概括承受,以杜紛爭,最後幸賴主管機關盱衡法理,做出合情決定,以為日後類似案例被保險人權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