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公營銀行兩階段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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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土銀工會常務理事、勞工董事
出刊日期: 
2004/08/15
期數: 
第四十四期

■前言

  2004422銀行員全聯會舉辦勞教,黃世鑫教授有一番語重心長之警語,在台灣現在比較少見了。課後,合庫二位前理事長哲輝兄、清輝兄及土銀理事長玉祥兄和我談到「民營化」這件事,也討論「公有民營」這個觀念,因為民國84年全聯會曾經努力參與「公營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的公聽會,也有工會版本的草擬,雖然至今這些相關草案仍在立法院睡覺,但是我想這麼好的「觀念」,應該開始向社會大眾表達,儘管困難重重,但銀行員工會十多年來秉持著「絕不輕言放棄」之精神,因此我也不揣簡陋,向銀行員們提出這些談論的大要,希望能夠因為我個人不夠周延、不夠成熟的敘述,激發更多的回應與批判,讓這一個美好的願景更充實、更經得起試驗。

  近來很多人問「兩階段民營化」的問題,諸如:公有銀行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該法對銀行員有什麼保障?最終免不了還是要民營化嗎?因此有必要再做補充說明。

一、以時間換取空間

  十多年來,社會大眾被植入的觀念是「民營化是公營銀行起死回生必走之路」,現在誰要「反對民營化」,就是過街老鼠,馬上被亂棒打死,哪裏還有機會向大眾說明理念呢?

  雖然民營化並不是社會大眾想像的那麼好,但是,除了受苦的銀行員,誰有空了解?哪裡有這些訊息?

  兩階段民營化就是在取得各方的交集,讓大家先喘一口氣,靜下心來想一想。當第一階段「公有民營」實施一段時間後,社會大眾發現「民營化」所期待的目標都已經達到了,不但公有銀行的績效提升,而且國家仍然還保有這些銀行的主導權,這時候還有誰會去主張「民營化」呢?

二、推動「公有民營」正是好時機

  我們認為現在推動「公有銀行法」是最恰當的時機,因為有以下的理由: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了

  以前公營銀行股東是財政部,主管機關也是財政部,經常被批評為「球員兼裁判」,如今所有權與監督權(管理權)分開了,民營銀行不再有攻擊的道理了,財政部就可以堂而皇之執行其股東職權。

(二)公營銀行已成稀有,有必要這麼急著民營化嗎?

  台灣目前就只剩中信局、合庫、土銀、台銀四家公營銀行了,這六年多來,八家公營銀行變成民營,而民營化的過程中,問題層出不窮,員工反彈、擔憂,而社會大眾也茫然不知民營化的美麗果實在哪兒?可以說,此時正是公營銀行民營化的十字路口,政府應停、看、聽,再決定下一階段的方向,否則這四家碩果僅存的公營銀行被民營化之後,才發現應該調整方向時,已後悔莫及了!

(三)看看北銀,殷鑑不遠

  台北銀行的行員,將來拜袓先,連個墓碑都找不到了,請看第四十三期全聯會會訊夏傳位兄的大作,只是不知誰會是第二個台北銀行?

  目前三大家族掌握四大金控,並且不斷放出風聲,台灣只能塞得下四家金控,有些政府官員並相應和,而購併其他金融機構的企圖心非常強烈,將來我國的金融命脈將被少數財閥掌控。根據美國聯準會2001年報告:「金控公司由於業務龐雜巨大,運作透明度相對較低,以致道德危機大增…」,大家想一想中興銀800多億的虧空,已經讓全國人民擔負著很沈重的冤枉債務了,何況是大型金控?豈不動搖國本!

三、「公有銀行法」的名稱緣由

  兩階段民營化的主角是「公有銀行法」。目前立法院有幾個版本,諸如「公有銀行管理法草案」(以下均省略草案二字)、「公營銀行法」、「公營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這些版本的目標都是一樣-為了挽救公營銀行,讓公營銀行自主化、企業化經營,以便和民營銀行站在公平的立足點上競爭。

  各版本名稱均有其特殊用意,我們則選擇使用「公有銀行法」,理由如下:

(一)「公有銀行法」V.S.「公營銀行法」

  因為要強調「公有而民營」,也就是說,銀行的所有權屬國家,但經營權則完全和民營銀行一樣,以委任方式,自主經營,如果再用「公營銀行法」字眼,似乎又回到從前由「公家來經營」的感覺。

(二)「公有銀行法」V.S.「公營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因為「公營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範圍太廣,立法較難,故我們將範圍縮小到「銀行」,以便單純化。

(三)「公有銀行法」V.S.「公有銀行管理法」

  因為過去政府對公營銀行的「管理」太多了,連業務項目、方向都要干預,才造成公營銀行公婆眾多、經營困難,而本法推動的重要觀念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所以將「管理」二字刪去。

四、「公有銀行法」的內容摘要

  以下是結合各種版本的精髓,並加入「銀行員工會」一向所主張的基本理念,試提出「理想的」公有銀行法,茲分述如下:

(一)總則

1.本法立法精神:主要是解除公有銀行的不當管制,賦予自主化、企業化的經營環境,提升經營效率。

2.明定本法乃特別法。

3.排除相關法令之拘束,例如人事、審計、會計等法令將不再拘束公有銀行。

4.公有銀行的定義。

(二)監督

1.明定公有銀行的監督單位(財政部或國會成立一個監督委員會)。

2.董事、監事之派任方式、任期、考核、權利義務等。

3.董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提出營運計劃送監督單位。

4.董、監事會應定期向監督單位報告並備詢。

(三)經營自主

1.明定政府對公有銀行應以股東身分,本有效授權原則,只考核其目標是否達成,不干預其業務。

2.董、監事聘有專業背景、行政資歷、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經驗等,並明訂專任人數之比例。

3.董、監事之職權明確規定,人事、預算、業務計劃等有自主權。

(四)員工權利及義務

  明訂員工之權利義務,分紅入股、獎金等,應經勞資會議協商。

(五)勞工董事

  明訂三分之一的董事由工會推派,讓員工參與決策,提升工作士氣,並且協助全民監督經營。

(六)補償金

  因公有銀行法施行之後,公營銀行員工的公務員身分消失,應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規定,予以補償金。

五、結語

  公有銀行法施行之後,公有銀行的經營空間更加寬廣,其員工身分與民營銀行一般,而人事、預算也回歸董事會自主決策,但因政府仍然保有50﹪以上之股權,因此有以下之優點:

(一)配合政策的先鋒部隊

  金融乃國家之生命中樞,政府常常為了國家之利益必須引導一些金融方向,這時候公有銀行將可以率先響應,帶動政策的執行。

(二)社會的公益責任

  銀行賦有公益責任及服務社會大眾的使命,如果銀行全面民營化,甚至「花旗化」,那中、下階層民眾恐怕很難獲得高品質的服務了。

(三)可以購併民營銀行

  將來隨著時勢潮流的演變,在自然的過程中,土銀、合庫、台銀、中信局也不排除合併的可能,甚至於老省屬七行庫併成一家也有可能吧!

(四)社會安定

  公有銀行雖然追求企業化經營,以便和民營銀行競爭,但也兼顧穩健、公益之原則。對員工則以「人性化」之管理,建立「伙伴」關係,創造雙贏的境界。絕不會像時下有些「黑心」的金融財閥,榨乾員工之後,一腳踢開,製造社會亂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