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銀產工10月31日新聞稿】金管會不能因人設事 中信金須立即釋股並退出董監席次
出刊日期: 
2007/11/15
期數: 
第八十三期

  本會鄭重聲明,反對中信金董事會將用四年的時間釋出兆豐金股票的決議,並要求金管會勿損害法制權威,任意放寬中信金彈性處理的時間。

  依「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之規定,中信金「策略性投資」兆豐金須於自動核准後一年內完成。此一策略性投資計劃既然已無法在一年內完成,合法性及目的性皆已消失,同樣地,亦須在一年內完成全面釋股。

  至於中信金堅持賣股須有獲利才會釋出股票,此一說法更是得了便宜還賣乖。若釋股時因兆豐金股價低而必須認列損失,不也是其當初任意啟動惡意併購所要付出的代價嗎?莫非中信金高層當初以違法手段惡意併購兆豐金時,只想到利益輸送10億元?只想到風光掌控兆豐金董事會?而完全不考慮違法事件被揭露及併購失敗的後果?果真如此,中信金可說是仗著財大氣粗,目無法紀,視台灣金融管理如無物!

  金管會既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監理機構,當超然於黨派、利益團體角力之外。之前金管會「擔心衝擊兆豐金股票」的說法,已經逾越自身監管機關的權限。如今,「一年多一點」的寬限期說法,更引人有是否「因人設事」的聯想。

  為免如兆豐金這般全民資產淪為財團之手,並希冀能從此樹立監管機關之獨立性,安定台灣金融環境,無論中信金如何爭取放寬釋股期限,本會始終堅持中信金必須立即釋出所有兆豐金股票,並立即辭去全部董監席次,金管會身為主管機關必須嚴正執法,重建金融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