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個案初探】敲開勞資協商團體協約之門 以S銀行協商團體協約的程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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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8/06/15
期數: 
第九十期

  簽訂團體協約是工會的重要任務之一,金融業工會在這幾年也致力於推動這個目標,目前已知有簽訂團體協約之金融機構包括:台北銀行(即今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農民銀行(已與合庫合併)、華南銀行、明台產險、中國國際商銀、交通銀行(已與中國商銀合併,更名為兆豐商銀)、台北一信(已改制更名稻江商銀)、台灣銀行。

  其中,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前夕,資方就表明不願再與工會續約(2003年到期終止);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已於今(2008)年陸續到期,勞資雙方正協商中;高雄銀行已續約一次(又將於2008620日到期)。另外,土地銀行、渣打銀行、臺灣企銀則是勞資首度協商團體協約,尚未正式簽約。由此可知,團體協約能否簽訂,實非一廂情願之事,尤其當資方若毫無意願與工會協商團體協約時,除了導致協商期間冗長外,甚至最後無疾而終。

  所幸,團體協約法歷經多次修法攻防,立法院終於在200712月三讀修正,現在就等行政院確定施行日期,即可正式上路。此次修法增訂「誠信協商」規定(第6條),亦即勞資雙方均有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而且,勞資之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認定者,處以罰緩及限期改正(第32條)。

  在實務上,工會要對資方所施壓力夠強(例如:通過罷工投票、行使爭議權),資方才有可能同意上談判桌協商團體協約或者續約,甚至要展現集體爭議的實力,要求主管機關的政策配合(例如:民營化或合併之前簽訂團體協約),工會才有機會與資方協商團體協約,以及訂定比較優厚的規定,不然可能徒勞無功或者內容照抄法令規定,即失去簽約的實質意義。由此可知,如何敲開勞資協商團體協約之門,實非易事。以下將以目前正在協商團體協約的S外商銀行為例,簡要說明如何開始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的程序。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在最初協助S銀行工會成立之際,即透過國際網路工會(UNI)與資方溝通,請其尊重工會合法組織地位,並愷切說明因S銀行剛完成收購合併,被併的H銀行員工對於未來在S銀行的發展惶恐不安,資方若能正視工會要求簽訂團體協約的主張,則必能獲得更多員工對於S銀行的認同與向心力。經過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一年的努力溝通,以及S銀行工會能夠展現團結力量,順利通過罷工投票,資方終於首肯於今年初開始與工會協商團體協約。

  一旦資方願意與工會協商團體協約,則協商程序如何進行將是非常重要的議題。首先在進行協商之前,勞資雙方必須選定協商代表及提出協約草案,並且確定「協商頻率」,主要就是每次會議日期、地點、開會時間及議程,否則恐有涉及團體協約法「無正當理由」之違法情況。S銀行所派資方協商代表係由該銀行人資部門的兩位外籍主管擔綱,勞方則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5位出任(同時具有工會幹部身分);此外,雙方都有法律顧問與會,各自協助法令諮詢及文字紀錄確認。

  比較特別的是,S銀行因為工會先前召開會員大會,以簽訂團體協約為爭議標的,而依法取得罷工權;資方或許為了避免「擦槍走火」,請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出面召集此項協商會議,也同意S工會的兩個上級工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新竹縣產業總工會派員列席,而非一般僅由勞資雙方透過「閉門會議」談妥團體協約。

  其次,勞資各自的協約草案初始必定歧異甚大,資方表示反對、保留的條文往往遠多於同意、無意見的條文,由於團體協約協商並非「贏家全拿」的賽局,若有一方存在不切實際的虛幻期待,就會隨時談判破裂;反之,雙方若能保持耐性、尊重說理、異中求同,則彼此落差就有拉近或化解的可能。

  以S銀行為例,雖然正式協商之前及談判期間,仍存在不少誤解及問題,但因雙方已原則同意以一年至一年半的期間協商完成並且簽約,目前也已進行數次協商會議,咸信只要資方展現最大誠意與耐性、兼顧法理及衡酌其他同業已簽約的內容,回應員工在合併之後對於工作權保障及爭取較優勞動條件的期待;而勞方也願意審慎分析利弊得失,在遇有協商僵局的時候,不輕率訴諸會員準備罷工相脅的行動,運用智慧及說理,謀求雙方意見趨於一致,則或能如期甚至提早完成簽訂團體協約的任務,落實其對所有會員工作權保障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