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誰修法為誰忙? 勞動法最新修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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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8/07/15
期數: 
第九十一期

   在立法院,勞動法的修、立法相當困難,適逢國內大選,為對勞工釋出善意,立法院先後完成團體協約法修法、通過勞基法退休年齡延後、勞保滯納金降低,以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修法,以下將分析這幾項勞動法修法的內容。

 

【行動寫真】
針對國民年金修法及立法院將表決勞保年金,由團結工聯發起的「勞工爭取退休保障聯合行動」,於7月8日集結30多個工會近700名勞工前往內政部及立法院前,批判政黨輪替政策並未改變,國民年金淪為「窮窮互保」的互助會,以一齣行動劇批判財團與政府部門將勞工當作是提款機,不斷將微薄有限的所得一一領走。此次行動提出「國民年金全民納保」、「勞保年金應有最低保障」、「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勞保基金」等訴求。

■拒絕協商團協視為「不當勞動行為」

 

  立法院於去年1214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案,明文規定勞資雙方集體協商之義務,倘若勞資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皆可視為「不當勞動行為」,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處理,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從過去經驗可知,雇主拒絕協商者居多,故將有助於國內團體協約的未來發展,尤其在企業組織快速變化之下,可預防不利於勞工之勞資爭議發生,確保勞工的法定權益。

 

■勞基法退休年齡延後至65

 

  就在民進黨政府進入「看守期」、新總統尚未就職前的「無政府」期間,立法院於425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將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從原本60歲延至65歲,預計約9.4萬位勞工受惠,也提前兌現了馬英九總統的一項勞工政見。

  就提案說明觀之,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主要是因為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因此有必要保障中高齡勞工的就業機會。然這項「德政」對民營企業勞工卻看得到吃不到,因為很多民營企業雇主會以減薪、不當調動、工作上刁難等方式逼退即將退休的員工;因此只要一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民營企業勞工往往會選擇「先退為快」,以免公司變卦而損及退休金權益,這或許也是一般民營企業勞工反應冷淡的主因。另外,反對的意見則認為,這項修法將排擠新職缺的釋出,衝擊青年的就業機會。

 

■調降勞保費滯納金加徵比率及上限

 

  425,立法院亦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修正案,未來勞工保險費之滯納金加徵比率及上限將調降,並宣稱每年有逾30萬投保單位可因此受惠。

  依現行勞保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對應繳納的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15日;若在寬限期間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隔日起至繳清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收其應納費額0.2%滯納金,但其加徵滯納金額,以到應納費額一倍為限。然而,部分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反映現行滯納金加徵比率及上限已造成其經濟壓力,故將滯納金加徵比率由現行0.2%調降至0.1%,上限由應繳保費之一倍調降至20%,以減輕勞資雙方經濟壓力。但勞工團體表示,此舉將提高雇主逃避勞保的誘因,將對勞工社會保險權益嚴重衝擊。

 

■大解法明定雇主惡性關廠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限制出境


  52,立法院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落實雇主於大量解僱勞工時應保障勞工受解僱保護程序之規範,避免勞工遭受無預警裁員;對惡性關廠歇業之雇主,更應課予雇主留在國內解決所積欠勞動債權之責任,避免徒增社會成本。

  大解法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量解僱勞工之定義範圍內」;「經預告解僱之勞工就任新職,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主管機關派員查訪被預警通報之事業單位,得由專業人士陪同協助辦理」;「雇主歇業並積欠勞工工資時,勞工可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準用禁止出國處分規定」;「明文規定被禁止出境之雇主,提供全部積欠勞動債權之相當擔保,且該擔保係為勞工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始得作廢禁止出境處分,以確保勞動債權獲得滿足」。

 

■一波多折的勞保條例修正案

 

  國民年金法於20077月通過,形成了所有國民都有年金,只有勞工沒有年金的不合理現象。然而,勞保年金的研議與修法,從國民黨到民進黨,現在又回到國民黨執政,已經延宕了16年之久,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的保障堪慮。

  在勞保財務及國保開辦後競爭的雙重壓力之下,目前勞保年金已進入最後的協商階段,以目前朝野協商的內容,所得替代率應可達一年1.55%,並以「最高60個月」的投保薪資計算,惟保費調整迄今仍未有共識,保費與給付牽動制度的合理性及世代的公平性,因此立法院應審慎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