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會要求與銀行公會協商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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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8/08/15
期數: 
第九十二期

  台灣的產業工會組織型態屬於「廠場工會」,其組織性質近似日本的「企業工會」(enterprise union),工會力量不大、資源不多,遇到要與資方協商談判、甚至集體爭議,往往會先遭遇資方排山倒海的阻力。此一組織困境若以工會組織率及簽訂團體協約家數為參考指標,更可凸顯工會所能展現的集體力量有限,能與資方抗衡的籌碼有限,反而工會幹部及會員隨時處於資方指揮管理權的威脅之下。

  根據行政院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083月底),在產業工會組織率方面,工會家數有991家(組織率3.2%)、會員人數為574,569人(組織率17.3%),組織成果極其有限;再從可視為勞資協商具體成果的團體協約來看,僅有71件簽約數,更是慘不忍睹。 

 

■金融整併對勞工工作權不利

  

  近幾年來,銀行業工會對於工會組織率及簽訂團體協約的目標積極推動,主要是因為金融整併已對勞工工作權造成很不利的影響,銀行員對此一發展深具危機感,認為必須透過工會組織的集體力量,才有機會向雇主爭取到較佳的勞動條件及相對穩定的工作權。

  以銀行業工會組織率為例,目前本國銀行家數有38家,有工會組織者22家,組織率高達57.9%,而且據調查民營銀行「好不容易」成立工會的動機,其實與該銀行面臨併購有絕對關係;至於團體協約能否簽訂,更需勞資雙方有意願協商簽約才成,政府目前已同意公股金融機構的整併,必須先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所以目前有9家銀行簽訂團體協約,比例不可謂不高。另外,土地銀行、渣打銀行、臺灣企銀則是勞資首度協商團體協約,但尚未正式簽約。

 

■工會要求與銀行公會協商團協

 

  在學理上,團體協約具有:(1)保護勞工、提升銀行業人力素質,並有助於提升和諧、穩定的勞資關係;(2)透過集體協商,勞資雙方可在理性的基礎上,綜合周全之資訊,在顧及產業健全發展的前提下,磋商出一個可為雙方接受之一般性勞動條件;(3)團體協約締結可使雇主能在一定期間內較精確估算經營成本並控制勞動流動率,避免惡性競爭等功能。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有鑑於國內銀行業的勞動條件日漸苛刻、工作環境漸失人性,在20055月舉辦「反財閥、要公義、反剝削、顧飯碗」遊行時,曾提出「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員工生計」的訴求,首度要求與雇主團體(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商簽訂銀行業共同團體協約。遊行之後,勞委會邀集銀行業勞資雙方針對團體協約展開第1次研商會議,惟銀行公會代表於會中頻頻質疑勞方「代表性」問題,以及法令並無「強制協商義務」,雖然勞委會官員再三說明簽約之後的適用對象僅及於工會所屬會員,而且強調如果勞資雙方達成協商,等於是建立遊戲規則,對於雙方都是有利的發展,但是這次會議之後就無疾而終。

  20079月,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再度舉辦「反亂併、嗆金改」遊行,並要求兩位總統候選人簽署政策承諾書,其中有關「責成主管機關積極促成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勞工團體)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雇主團體),於2008年底前協商簽妥銀行業共同團體協約」這項訴求,已獲馬英九總統「完全同意」的承諾;行政院也已於今年72函覆將由勞委會繼續協調雙方協商簽訂該團體協約。

  既然馬總統與主管機關都樂觀其成、完全同意,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將於近日草擬「工會版」團體協約,提出希望與雇主團體協商有關工時、加班、人才招募禁止歧視、對派遣業務的限制、約定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問題、企業集團間工作調動規範、勞資爭議之協商機制、工作權保障、工會活動,以及遵守國際勞工公約等議題,並且研議轉化為具體可行的條文後,將儘速要求勞委會主持協商會議,就協商程序如何進行先予確認,包括各自選定協商代表及提出協約草案,每次會議日期、地點及議程,至遲能於2008年底勞資雙方正式進入實質協商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