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金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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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8/07/15
期數: 
第211期
  有關金融業「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離退者不予發給」之爭議,勞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行局)、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公會)昨(5)日共同召開「研商金融業業務獎金發放規定相關事宜會議」,勞、資、政三方會商之後達成以下會議決議:
  一、金融業者發給員工酬金獎勵,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勞務之對價性,應屬工資之範疇,不得因勞工離職,而有影響勞工依法請領全額工資之權利。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及建立適當銷售文化,核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其中第8條規定銀行業者之酬金制度應避免於交易成交後立刻全數發放。故遞延酬金之發放應依上開原則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發給」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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