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Tagged:  •    •  
出刊日期: 
2014/11/15
期數: 
第167期
行政院院會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8條等條文修正草案
  由勞動部擬具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6已於行政院院會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基法本次修法,係因近年來發生多起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不足,遇有關廠歇業與大量解僱勞工的案件,衍生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無門的勞資爭議。主要修法重點在於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的債權受償順序提高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同時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並加強雇主退休準備金提撥的責任。修正條文第28條、第56條全文如下:
修正條文第28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