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行方片面變動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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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8/12/15
期數: 
第九十六期

  城鄉差距、分行間優劣勢,加上經理主觀意識所打的考績有欠公允,行方未有適當方案讓分行間考核更公平,也未有妥善配套措施,更未尊重工會意見,只召集各分行單位主管召開北、中、南分區座談會,即片面欲將績效獎金之特別獎金提撥率從15%調高為25%,影響本會會員權益甚鉅。行方1120日召開經營績效考核制度改革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擬提報董事會通過後自9811起實施。

  工會於125董事會當天緊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並邀請會員代表一同出席,工會幹部數十人向董事會陳情抗議,要求影響勞工權益之事項應經勞資協商解決,並要求將未經勞資會議協商之甲1、甲2、甲3、乙1、乙2、乙3六個考績級距,回歸原甲、乙二個等級。再者甲1幾乎為部室、分行正副主管之囊中物,辛勤的基層行員名列乙等比比皆是,形同資方強搶勞方的血汗錢,工會在此強烈呼籲:有關獎金發放方式之變動,勞動權益、條件之調整,反對在勞資協商前有任何改變,以維護會員權益。

  92.07.29、同年11.0593.06.09行方分別與工會於勞資會議商定「台灣土地銀行核發績效獎金-特別獎金作業規定」明訂由績效獎金中提撥最高15%為特別獎金,其中12%為單位獎金、3%為激勵獎金。現在,行方卻以公文函復「員工績效獎金未涉及勞動條件,非屬勞資協商事項」云云,否定當年勞資會議之效力,若當年勞資會議之決議違法,則屬無效之法律行為,那麼,行方應退回歷年來依據該規定發放之獎金差額!

  行方制定該作業規定,目的係「為提升經營績效,並激勵員工士氣發揮團隊精神,積極拓展業務……。」然而,考績乙等已於工作獎金方面比甲等少支領0.5個月獎金,有必要於特別獎金中再賞一巴掌?雙重懲罰且級距過大!試問:考績公平嗎?如此一來,反而製造員工對立、破壞團結!

  「績效獎金-特別獎金作業規定」之修訂並無急迫性,何不從長計議,廣納各方意見,最重要的是任何勞工權益的變動或調整要讓員工知道,要與工會勞資協商,而不是只告知分行單位主管,方能真正達到激勵員工士氣發揮團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