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民主跨出第一步 工會推派國營事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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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05/15
期數: 
第五期

      去年719修正公布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規定,國營事業董事公股代表,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工會推派代表擔任。經過工會幹部多年來的奮鬥爭取,這項條文修改落實了台灣工會長期以來所期望的「產業民主」,有助於企業經營的資訊透明化與勞資互信。

      然而財政部延誤至今年四月十七日,才責成臺灣銀行總行邀請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及工會代表開會,名為研商,意在干涉限制,會中提出的「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工會推派代表擔任公股董(理)事遴選要點」草案荒誕規定,包括:(1)工會推派代表需符合其原訂〈代表國庫股權之董(理)監事監察人遴派要點〉之高學經歷門檻,意在排除基層員工參與;(2)須推舉加倍人選供其圈選,意在全盤掌控;(3)任期限制一年(正常任期為三年),意在杜絕工會代表進入狀況。當時全體工會代表一致反對,拒絕會談要求散會(會議結果見附件)。反觀,經濟部與交通部均不干涉推派過程,不訂定不合理資格,完全尊重工會推派代表。

      財政部沒料到銀行員工會如此團結堅持,慌亂中於425發文各國家行局要求「於四月三十日前提供工會推派董事之『建議』名單報部參考」,已明白違反國營事業管理法三十五條立法精神!本會為貫徹「產業民主」精神,將採取以下行動:

※不理會財政部與銀行資方限期強索名單的無理要求,不私下提供人選,堅持發揮民主機制,公開在五月九日辦理由會員代表選舉。

※對於官方資方聯手干涉,破壞產業民主前景與工會自主,本會將聯合國營事業工會展開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