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協商最佳典範 合庫團體協約順利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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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9/03/15
期數: 
第99期

  本會與合庫資方之新版(第2屆)團體協約於311在合庫總行7樓簽訂,由合庫董事長劉燈城與本會理事長連志清共同主持簽約儀式,並邀請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施朝賢為見證人。

  本會第1屆團體協約於9444民營化時與資方簽妥,當時為唯一民營化前簽妥團體協約之銀行,此次新版之續約,早在一年半前即由本會代表大會授權修訂及簽約小組進行續約工作。

  修訂小組擬妥工會版之新版內容後即積極與資方協商,經本會折衝樽俎、排除萬難的努力與資方誠意協商下終於達成共識。

  但經送請最大股東財政部之審查過程中,其時程高達8個月,經不斷溝通協商後,共修訂16條,其中較重要者如下:

▓第5條:對於各項特殊及專業人才之招募,應採制式化程序,除應對其專業資格有具體之界定外,並以公開公平之原則辦理。

▓第6條:資方訂定相關優惠退休、資遣方案之相關辦法應參酌工會意見。

▓第19條:資方應參考經營情況、同業狀況、公務人員調薪情形及物價水準等因素,適時調整薪資。

▓第48條:甲方應為運送資金或裝卸鈔工作人員投保意外保險。

▓第55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本次新版之協約共65條,盱衡整個勞工界,本會及合庫資方首開創舉,成為第1家勞資雙方能夠和平完成續約之單位,也為金融業勞資協商寫下新的歷史。

  本次新版(第2屆)團體協約內容可能成為日後財政部審查後續銀行團體協約之重要參考範本,相信在面臨金融危機、全球經濟嚴重衰退及失業率攀升情形下,身為公股銀行暨領頭銀行的合庫,勞資雙方能秉持誠意充分溝通協商,並在諒解雙贏共渡危機之理念下終於完成新約,具有帶頭示範之時代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