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勞工有加班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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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09/04/15
期數: 
第100期

Q:最近連續兩星期,老闆都要我們天天加班,雖然有加班費可以拿,但每天一直加班三、四個小時,造成身體的疲倦不說,老公、小孩也都在抗議。有同事因小孩生病向主管告假無法加班,卻被威脅考績獎金會受影響,請問勞工一定有加班的義務嗎?(新竹/嘉妤)

 

  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如公司內有工會者要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命令勞工加班,這是公法上的義務。雇主如果未依上述法定程序者,會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但就算雇主取得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也不是當然就可以命令勞工加班。要命令勞工加班,一定還要得到勞工本人的同意。

  但所謂得到勞工本人同意,並非雇主每次命令加班前,每次都要商請勞工同意。只要雇主有事先取得勞工概括同意,勞工有親口答應願意在必要時配合公司需求加班的話,雇主命令勞工加班就不違法。因此如果勞工與雇主曾經針對加班有特別約定,或雇主在工作規則明訂勞工有加班義務時,基於私法自治與勞工有誠實履行契約義務的原則下,視為雇主已取得命令勞工加班的權利。事實上,由於台灣自主工會組織率不高,也缺少談判協商的能力,勞工在求職面談時,面對雇主詢問將來是否能配合公司加班,幾乎都只能以「兩肋插刀在所不辭」來回答。

■勞工因健康等理由無法加班,雇主不能強制工作

  勞基法有考慮到勞工與雇主訂立契約時處於弱勢地位的立場,特別在第42條中明確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者,雇主不能強制其工作。因此即使勞工有答應過雇主願意加班,只要具體陳明身體健康上有不適,仍可拒絕加班。至於以健康外的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加班者,必須屬於社會一般通念所認可的事由,且必須注意誠信原則要及早告知雇主無法加班才行。例如一星期前答應雇主下週四晚上可以加班,但事後卻有了相親之約,姑且不論相親是否屬於正當理由,至少在得知與加班日有衝突時,應在第一時間告知雇主,讓雇主提早安排因應。

  嘉妤的同事因小孩生病必須照料導致無法加班,應可認為屬於正當事由,可以拒絕加班。主管如果用考績獎金作為威脅,依勞基法第75條與77條規定,該主管與公司會受到罰金以上的刑罰,不可不慎。

  另外,嘉妤的公司連續兩週天天加班4小時,也有可能違反了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勞基法為了保護勞工身心健康,限制雇主讓勞工加班原則上一日不得超過4小時,1個月總量不得超過46小時,違反者會受到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