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駿彥
Tagged:  •  
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10/06/15
期數: 
第114期

Q:日前去面試時,老闆說要先訂立6個月為期的契約,如果表現良好就長期續約下去。雖然我還蠻喜歡那份工作的,但我很擔心萬一老闆不續約,6個月後不就又失業了嗎?請問一下,這種規定合理嗎?

(彰化/小敏)

  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凡是繼續性工作者,一定要訂立不定期契約,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可訂立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是沒有約定終止期限的契約,除非符合法定要件,否則雇主不得片面解僱勞工,但勞工如果事先預告雇主即可辭職。不定期契約對於勞工工作權有充分的保障,此乃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規範之一。

Tagged:  •  
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10/05/15
期數: 
第113期

  你一定不敢相信,台灣的女性勞動參與率竟然比日本還低?

  相對於全球男性勞動參與率普遍落在76-78%左右的占比,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向來偏低,據統計,約只有50%上下而已;比起鄰國日本的60%還差一截,更不用說與歐美的70%相比了。

  如果台灣的經濟想比現在更進步,「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是一個不容忽略的要素。而如何才能讓台灣女性源源流入職場,重要的是要創造一個女性可以和男性公平在職場上競爭的工作環境。此目標要達成,與職場中兩性平權是否能夠落實,有絕對的關係。

■「同工同酬」只是基本保障

Tagged:  •  
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10/04/15
期數: 
第112期

Q:依據政府的說法,失業潮最劇烈的時期已將過去,好像企業景氣有好轉趨勢,但事實是如此嗎?我們公司最近將一批同仁調職到南部,說是為了避免解僱的措施,但調職以後的勞動條件大幅度降低。老闆說這種調職勞工不能拒絕,真的是這樣子嗎?(台北/懿瑄)

  雇主經營企業,雖然對人力資源安排運用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空間,但勞工接受雇主指揮監督命令,畢竟只是一天中的8小時而已。

■職務調動前提─勞動契約+雙方合意

  如果調動職務後嚴重影響到勞工原先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利益的話,應該視為已超過雇主人事管理的權限。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是勞動契約的重要要素,契約重要要素一旦發生巨大變動,總是需要得到他方當事人的合意才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