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派赴中國 看緊自身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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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09/06/15
期數: 
第102期

  兩岸經濟交流如果持續加溫,不管是自己到中國發展,或受公司指派調職,國人至中國工作的機會肯定增加。但由於兩岸在法制、職場倫理、社會情勢仍存有許多差異,登陸之前有必要先瞭解自己的勞動權益保障。

  由於兩岸目前分屬不同法制地區,台灣母公司不可能在中國以母公司名義單獨設立公司,即使是被台灣母公司派赴中國,也是受僱於不同法人格之中國公司,法律上會變成是由中國公司獨立僱用,因此必須與中國雇主另外訂立勞動合同。依中國20081月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


兩岸交流持續加溫,國人至中國工作機會增加,勞工有必要事先清楚相關勞動權益。

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針對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災害、勞動報酬等事項,明確訂定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紙本上簽字蓋章才會有效成立,往後任何權益關係一律依照合同上的記載為準。

 

■確認僱用期與試用期

  中國的僱用期間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等三種,基本上以訂定固定期限者居多,用人單位可視需要在期限屆滿後決定是否續約。不過中國勞動合同法對於工作權的保障,不如台灣勞基法嚴格,一旦發生解僱爭議,台灣籍勞動者沒有當地工會的奧援,很難在調解仲裁上得到好處。

  若是自己到中國找工作發展的國人,要特別注意中國的「試用期間」規範比較寬鬆,高級專業技術性工作者,最高可約定長達六個月試用期。如果在職期間有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六個月以上者,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約定服務年限;而期限屆滿前如果跳槽者,則須支付培訓費用的違約金。

 

■勞保續保?官復原職?

  受到台灣母公司調職到中國的勞工,如果在台灣完全不再有給付工資、指揮監督命令等實質上勞動契約關係時,則勞工與台灣母公司間可能成為留職停薪狀態,勞工受調派到中國者,臨走前一定要與公司談妥勞保如何補足差額問題,因為這會牽涉到勞保年資合算與將來老年給付的切身權益。也要注意勞退基金是否繼續提撥,提撥的基礎是以多少薪水計算,以免將來退休後少了一大塊退休金。但若勞工受調派至中國服務,與台灣母公司間仍存續有若干實質勞動契約關係者,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2款規定,勞工仍得繼續參加保險。此時勞工在臨走前,最好還是要求台灣母公司繼續為其續保勞保,以確保未來老年給付上之權益。

  更重要者,要與公司確認將來回任原職的可能性,最好有書面的協議為憑。因為過去有不少台商在中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