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病假請太久,須辦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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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09/08/15
期數: 
第一百零四期

Q:兩個月前的星期日,因為騎重機郊遊不小心摔斷腿,經醫生囑咐必須休養60日。向公司人事提出請假申請時,被告知星期例假、國定假日等都必須計算在內,且都沒有工資。請問,公司如此規定是否合理?(台中/阿強)

傷病假未超過30日 工資折半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以請假的權利為「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得請病假30日」。如果需長期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若2年內有住院及未住院的情形時,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阿強摔斷腿必須休養60日,應該是不用長期住院,因此請普通傷病假的權利僅為30日。

普通傷病假在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依法雇主可將工資折半發給,超過30日以上者,雇主即可不必發給工資。另外,中央主管機關有發布解釋令,普通傷病假在30日以內者,如遇星期例假、國定假日時,該日數可以不計入請假日數內。

■傷病假逾30日 勞方恐留職停薪1

但此時雇主要注意,因為《勞動基準法》第39條有規定,星期例假、國定假日雖然雇主免除勞工的勞務給付義務,但這些假期都要照給工資。因此普通傷病假30日內既然不能計入星期例假及國定假日,則工資折半發給自然就不能涵蓋這些假日。換句話說,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在30日以內者,如果碰到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這些假日的工資仍必須全額發給。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普通傷病假,在1年內超過30日以上者,雇主除了不必給與工資外,請假期間遇到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這些假日均可併計於請假期間內。

但是勞工也要注意,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超過30日以上之普通傷病假,勞工可以先以「事假」或「特別休假」來抵充,如果抵充後仍未痊癒時,雇主可以將勞工留職停薪,留職停薪以1年為限。

■留職停薪逾1年 雇主可資遣該勞工

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後,如果還無法痊癒,雇主可以依法將該勞工資遣。留職停薪期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勞工可以自行選擇要不要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阿強騎重機摔斷腿,因為不是公傷職災,所以只能請普通傷病假。因為醫生囑咐休養必須長達60日,所以超過30日以上之部分,必須先用事假及特別休假來抵充。事假1年可以有14天,至於特別休假就要按照阿強的服務年資來計算,兩者合起來如果不到30日的話,剩下的日數,雇主可以要阿強辦理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