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的女性權益保障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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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講師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整理:李佳育(臺灣企銀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0/07/15
期數: 
第115期



  一般勞動法權益譜系,可由勞動關係的5個過程來看,分別是成立前階段、成立暨內容約訂、履行過程、消滅、消滅後階段,以下分就5個過程說明女性勞動者可能遭受的歧視問題。

  1)在勞動契約成立前階段又可分為3個部分,締約上過失、招募歧視暨人格權保障及其他;女性求職者如有受到歧視,最常發生在招募歧視暨人格權保障方面,例如應徵時被詢問是否有懷孕、是否有小孩等。

  (2)契約成立暨內容約定階段,又可分為定期契約及試用期,而其契約內容中,包含了形式爭議(承攬或混合)、非典型勞動形式選擇、瑕疵(錯誤/詐欺/違法)處理,其中有關試用期的規定,台灣完全沒有法律加以規定,但卻遭業者過度擴張使用。

  (3)勞動關係履行過程的階段,大致可區分為3種爭議,「工資爭議」例如降薪、例休假等勞動條件變更;「工時爭議」例如調動、調職、損害賠償及附隨義務(例如忠誠義務);「職業災害爭議」例如人格權保障(性別、性傾向…)及其他等。

  (4)勞動關係消滅階段,雇主終止與受僱者的勞動關係,可分為4種情況,經濟性解僱、懲戒性解僱、資遣費退休金暨解僱保護訴訟、企業併購(公司法用語)或營業移轉(勞動法用語)。

  (5)消滅後階段(後契約義務),大致上有3種情況是勞動者需注意的,分別是競業禁止的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離職證明書的發給。

從女性勞動參與率解讀性別平等

  在前述勞動權益譜系中,與女性勞工攸關部分分為3種:勞動市場上女性之地位、平等對待原則-性別平等、平等進入僱傭關係之機會。有關勞動市場上女性地位,從官方數據顯示,女性勞動參與率的確逐年上升(從9046.1%提升到9849.62%),如依年齡分布來看,25-44歲的男女勞動參與率均高,但女性已明顯低於男性;如依教育程度來看,女性教育程度在國中以下者,勞參率明顯偏低;如依婚姻狀況來看,未婚男女的勞參率大致相當,但已婚男、女性勞參率差距明顯拉大,女性顯然偏低。

  這是否意味者現有勞動關係之女性較不易失業?失業之女性勞工較容易找到新的勞動關係?激增的非典型勞動關係,較容易為女性勞工所從事?女性勞工所從事之勞動,是否多屬某些特定之產業部門,而該等產業部門失業情形較不嚴重?從官方數據來看,女性顯然有極高比例受僱於服務業,由於服務業就業機會增加,理論上較難淪入失業,但女性勞工亦將受典型服務業勞工問題所波及。

  典型服務業勞工的問題有哪些?工作替代性高,everyone-job(任何人都可做的工作)比例不低;工作時間結構不穩定,傳統工時規定難以適用;工資結構同樣較不穩定;女性勞工人數多,容易滋生較多之女性保護問題;容易產生較常見於女性勞工之特殊問題(如Mobbing,女性群聚杯葛);工會組織率不高,難以產生團結意識。

  性別平等可分為消極歧視的禁止及積極促進的推動,消極歧視的禁止如《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而積極促進的推動,便是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施行,其重要意涵便是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與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也是國家實踐性別平等之法律努力的里程碑,不僅適用於勞動者亦適用於公務、教育與軍職人員。

《性別工作平等法》重要規範

  《性別工作平等法》包含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

  性別歧視之禁止,如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是先約訂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性騷擾之防治,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其他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如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與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與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與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與產假5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育嬰假,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有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子女未滿1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兩款事項之一:1)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2)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另外托育兒之積極性措施,如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國家會給與補助暨其他之獎勵措施。

女性薪資待遇不公的問題嚴重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女性僱用管理調查」與「婦女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顯示,有79%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與辦法,有40%提供育嬰留職停薪之辦法,在工作分配上仍有34.8%會考量性別因素,各項假別企業施行的比率分別是生理假44.8%、產假96.9%、流產假54.7%、陪產假57.3%、家庭照顧假63.4%。總結來看,女性遭遇不平等待遇事項以調薪幅度占最多5.3%,男女薪資差距,女性薪水仍為男性薪資之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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