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團體協商個案分析,馬來西亞銀行業團體協約的勞資協商概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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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本刊執行編輯
出刊日期: 
2010/12/15
期數: 
第120期
【本文(上)請參閱第119期】
三、團體協約協商的關鍵條文:
  NUBE前財務長、現任理事長Michael TENG多次談到,此份團協(2009-2011年)是工會與MCBA歷次協商談判以來,約定條件最優的一次。除了具指標性的90日產假、所有銀行全面調薪,還有重新爭取到生活津貼(簡稱COLA),對於所有銀行員而言,勞動生活保障更加完整及有尊嚴。以下將就該份團協的關鍵條文擇要說明:
(一)薪資架構(Salary Structure)
  馬來西亞銀行員的薪資給付與台灣相當不同,外資或本地銀行均適用同一薪資標準(standard),每位員工每年依照年資調升固定金額。每家銀行的Bonus都同樣是固定2個月(類似台灣的固定獎金),變動薪資則視業績表現而定。
另一特色在於「回溯條款」的設計,亦即談定的調幅須回溯至開啟談判時開始適用,所以資方也不想拖延,以免給付金額因談判時間延長而拉高。NUBE估算,依照團協談定之「所有會員不分銀行均調薪9%、年平均調薪21%」,每位銀行員將因回溯條款獲得約3,700-12,000馬幣,並且資方必須在簽訂日(8月10日)起60天內給付完畢。
根據NUBE/MCBA團協第19條有關薪資給付標準(Rates of Pay)的規定:
(1)銀行必須要支付每位員工月薪。
(2)基本薪資給付架構:2009年1月1日生效(回溯條款)
基本薪資給付依照每位員工的職務不同分為非櫃員(non-clerical)、一般櫃員(general clerical)及特殊等級櫃員(special grade clerical)3類。薪資分類架構如下:
類別
基本薪資範圍(馬幣:台幣=1:10)
年度調升(馬幣RM)
最低(馬幣RM)
最高(馬幣RM)
非櫃員
845
2,017
78
一般櫃員
1,269
3,379
127
特殊等級櫃員
1,600
4,033
156
(3)績效表現薪資(Performance Related Remuneration System, PRRS):
當有MCBA的會員銀行欲採行PRRS制度,使薪資給付彈性化,便需先進行單一銀行與NUBE的雙邊協商,協商獲得共識後才得以實行,並且相對於行業別的團協,只能做為「補充性協定」,不得影響或違反行業別一體適用的勞動條件。此份補充性協定同樣需經法庭認可。
若工會認為不合理而不同意資方施行或資方所提之其他條件或方案,則雙方進入勞資爭議處理程序(NUBE/MCBA團協第4條)。
(4)本薪與績效表現薪資的最低與最高給付金額應相同:
亦即每位員工的月薪大致包含兩個部分:本薪與績效,工會除了要求資方不分員工身分,均須按月給付之外,仍某種程度掌握變動薪資給付標準的准駁權。
(二)生活津貼(Cost of Living Allowance)
  生活津貼(簡稱COLA)原本只有政府公務員才享有,30年前工會曾以MOU的形式爭取成功,但在下一回合的團協談判就又失守,另以換取基本薪資的調漲。津貼的給付標準依地區生活條件與物價之不同而異,每月給付金額在100-150馬幣。NUBE理事長Michael表示: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雖不完全滿意,但還在可接受的範圍,畢竟以私部門行業別而言,目前只有NUBE曾經而且再次爭取到過。因此,工會原則上先將生活津貼再要到手,下次就有調高的機會。
事實上,若細看此份團協的條文內容,津貼以補助因工作需求產生移動、交通工具選擇等支出,或調離原服務單位所產生之移動、交通工具等選擇,由銀行給予員工的「交通津貼」為主。計算方式除了以「距離」為單位,還有以實際返回工作地點的時間點為計算單位,例如當員工因被指派任務前往外地過夜,交通與住宿的需求均有一定的補助標準,但若是單日行程則視實際返回辦公室為下午6時之前則補助32馬幣,若晚於6時則補助52馬幣。當然,所有團協條文均強調,若行方原提供的給付條件優於團協,則繼續適用較優的條件。
(三)母性保護:90日有給產假(Maternity Leave)
  NUBE理事長Michael強調,母性保護的條款為本次團協談判當中屬於「一定要、沒得談」的條件。基本上政府並不支持,目前只有在野黨執政的州拿到,執政黨控制的州就只有法定的60日。諷刺的是,依照ILO國際勞動基準是90日,台灣目前也尚未跟進。
根據NUBE/MCBA團協第25條「母性福利」指出,除了每次最高500馬幣的生產費用補助,每位女性員工每次生產均享有90日有給產假,並自團協簽定當日起生效。產假之申請,以不超過預產期前30日為原則,目的在提高女性生產後的休養時間,以及與新生兒相處的時間。
此外,每位員工均享有「育兒補助」(child care subsidy),只要撫養7歲以下的幼兒,即可獲得最高每年600馬幣的補助,行方需以每月給付的方式匯入行員薪資帳戶。
(四)退休後仍享有資方負擔之全額醫療保險
  馬來西亞一般勞工申請退休年齡為55歲,政府公務員則可工作到58或60歲才退休。在NUBE/MCBA團協第34條談到「退休福利(retirement benefit)」,員工符合退休資格的要件,退休後資方繼續負擔醫療保險。不過員工仍可主動申請「延長退休年齡」到57歲,資方可以不同意但必須向工會述明為何不同意的理由。若是考量健康狀況或部門需求,則較可能被接受。
員工退休後,行方不但要持續負擔員工月薪16%的政府退休基金,並須在退休後3年內繼續給付該退休員工最高600馬幣的醫療給付,包括住院、手術、就醫等,並自此團協簽定日起生效。
四、團體協商的核心精神:和諧的關係
(一)維繫勞資良好頻繁的互動關係是一切談判基礎
  一如NUBE理事長Michael一再強調的「有好的關係才好協商!」然而當工會不得不採取抗議行動時,勢必破壞原有與資方建立起的關係,此時工會就須考慮引進政治權威,例如邀請總理級人物作為良善的第三方,拉高談判地位。
Michael提醒,他認為工會不應自我設限,或排斥任何與資方對話的機會與形式,例如由第三方安排茶會或晚餐,因為展現主動與誠意是進入談判的籌碼之一,況且許多重要的訊息與情報均可事前獲得,使工會更能精準判斷情勢、並掌握談判的節奏。
(二)工會應建立明確的授權與協商代表機制
  工會在談判陷入膠著、面對會員壓力時,往往引發內部有關「代表性」的爭議,亦即談判代表究竟有多大程度的授權代表所有會員進行談判。最常聽到的就是:談判代表怎麼能同意這樣(不是最好)的條件?甚至在談判結果出爐後,遭有心的幹部策動反制,嚴重影響工會團結。
若觀察NUBE的談判運作方式,除了多年累積下來的談判經驗與基層團結的實力,更重要的是工會有明確、公開的共識形成流程與談判代表授權機制。當基層意見被重視、聆聽、採納,工會就已先取得談判的正當性基礎,接著進入談判團的內部運作,經過討論形成共識後,工會便取得第二層-幹部/分會幹部支持的正當性基礎。最後工會端出的「標準版」更白紙黑字授權談判代表具有「最後決定權」,所以只想卡位、沽名釣譽而無膽識的幹部,也不敢輕易擔任此重責,避免了劣幣逐良幣、或者日後成敗之責的紛爭。
此外,NUBE非常重視培養談判代表的交班世代,稱為「第二線領導者」(second line leaders)。基本上由秘書長自工會幹部選出1-2名成為第二線領導者,談判時跟著出席但不得發言而只能旁聽觀察。等到現任談判代表因年齡或個人因素必須離開工會時,隨時都有平日已培養起來的優秀世代可接替,使談判經驗的累積不中斷。
最後,工會應先內部決議出「目標與底線」(target & bottom)再提談判,而對於資方掏空工會會員基盤手法之創新與細膩,絕對應時刻警惕並蓄能因應。亦即工會實力的展現在於能為會員簽定條件優厚、一體適用的行業別團協,吸引更多銀行員加入工會,使工會組織的基盤更穩固。
(三)「共識」是工會進行團協談判的優勢
  工會的能量在於每一步的決定是來自於會員/幹部的共識,並且是公開、正當的談判,相對的也是工會打擊資方單以利益取向、CEO個人喜好考量、甚或密室商談來考量的重點。自主工會最難能可貴的就是以共識決為基礎的民主實踐過程,所以工會進行集體協商時不應因資方玩弄談判伎倆或操作時間壓力,而放棄了共識決的精神,才能穩健地為會員談得最佳福利條件,並繼續獲得會員的支持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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