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財團覬覦 工會要求銀行局重懲中信辜家 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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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國商銀產工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06/08/15
期數: 
第六十八期
      雖然行政院金管會於6月21日公布,因中信銀香港分行從事海外債券交易,違背銀行法第61條之1及金控法第54條規定,故金管會將限制該行及中信金控相關業務,並依行政程序法給予糾正;然而,中信金控違法取得資金併購兆豐金控在先,並已經以15%的持股取得兆豐金控4席董事與1席監事,成功插旗兆豐金控,倘若金管會未對中信金控採取懲惡、撤資、罰款等相關措施,讓妄圖以小吃大的中信金控撤出兆豐金控,相關懲處恐怕只是為緩解社會大眾批評的虛晃一招,兆豐金控仍難逃財團魔掌,而員工將首當其衝面對威脅。因此,中國商銀工會在銀行員全聯會秘書長韓仕賢陪同下,於7月21日特別拜會金管會,表達工會意見,獲銀行局局長曾國烈親自接見。
■人未到禮先到—金管會對中信金懲處
  工會在拜會前即備齊相關資料先行送達金管會,要求金管會本於職權,對這些遊走法令邊緣、大玩財務槓桿的財團,予以嚴懲,以重振及穩定國內金融秩序。在陳情前夕晚間,金管會針對中信金控為轉投資兆豐金控利用海外分行從事特定結構債交易,未據實呈報即預先以結構債方式連結兆豐金控股票部位,公布具體懲處辦法,先給了工會一個見面禮。
  金管會7月20日委員會議決議,對中信銀香港分行從事海外結構債交易之相關缺失,除依金管會6月27日委員會決議做成暫緩中信銀海外分支機構之申請及中信金控申請轉投資,並對中信金控及中信銀申請募集資金案件,列為退件或不核准之重要准駁依據等相關處分外;再做成相關處分及措施,包括:(一)依銀行法規定,對中信銀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二)要求中信金控及中信銀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並於一個月內將議處情形函報金管會;(三)限制中信銀香港分行一年內不得承作與股價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四)金管會原核准該公司轉投資兆豐金控額度5%至10%之範圍,調整為5%至6.1%;(五)要求中信銀追回第三人買入與贖回結構債價格之差額,或向相關失職人員追償; (六)要求中信金控檢討辜仲諒擔任中信銀董事長及董事之適當性,並於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金管會,迫使辜仲諒於7月21日中信銀董事會後宣布辭去中信銀董事長一職,惟仍保留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職務。
■金管會雖祭出「中信金條款」,但為何仍讓中信金就地合法?
  金管會大刀闊斧對中信金控開罰,加上7月18日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條文,禁止證券商利用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為自身或配合客戶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在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之修正方案中也明確提出競業禁止原則,以上皆被媒體稱之為「中信金條款」。然而,中信金控已利用不誠信與不正當手段併購兆豐金控取得近三分之一董事席次,難道就讓該財團就地合法?罰款1,000萬元與插旗兆豐金控之利益不能相比,兆豐金控被財團所侵吞之威脅仍未消失。
  曾國烈局長針對此問題,還是高舉新自由主義之意識型態,表示民營化、去管制化仍是政府施政之既定方向也是世界潮流,「市場決定一切」、法律不溯及既往,中信金控涉入兆豐金控已成既成事實,金管會無意再進一步嚴懲中信金控或要求其撤資。
  事實上,全球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嚴格執行金融機關對各項法令遵循之要求,從而無法容忍銀行申報時疏忽或故意隱匿不利之資訊,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或停業之處分。如ABN AMRO BANK 總行及其海外分行未能遵守美國BSA法令、防制洗錢規定、對員工未提供遵守BSA 法令適當之訓練,參與違反OFAC 法令之交易,於2005年12月19日遭主管機關罰款美金8,000萬元。再者,Bank Atlantic of Fort Launderdale, Florida 亦因內部控制與反制洗錢制度缺失,未能即時偵測並申報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遭美國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及 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 (OTS) 各罰款美金1,000萬元,並停業改進。另外,美國紐約銀行(Bank of New York)因漏報有關俄羅斯70億美元可疑交易,致遭罰鍰美金3,800萬元,以獲取涉及詐欺及洗錢之刑事案件之和解。
  對於金管會身為政府金融監理最高機關,卻以「自由市場萬能論」自許,只看到國際資本市場金融交易有多自由,卻沒有看到國外金融監理機關如何嚴格執行金融機關對各項法令遵循之要求,我們認為這是金管會自廢武功,任由財團以小吃大侵吞全民資產,因此中信金控「插旗」絕非單一事件,未來相關案例仍會層出不窮,工會還是必須有隨時上街頭的準備。
■弱點攻他一百次 巨人也會倒
  中信金控一案疑點重重,我們進一步追查發現,中信金控利用非法之海外結構債連結操作買入兆豐金控股票,據金管會估算該第三人買入與贖回結構債價格之差額約合新台幣9億元,明顯違規並損及中信銀權益。再者,中信銀香港分行於出售該結構債之過程,均未見該行有詳細評估及執行認識客戶(KYC)之程序,顯見該第三公司(據悉於香港地區成立)並非中信銀香港分行所熟識之客戶,則該結構債買方第三公司何時成立?是否為配合本利益輸送背信案而成立?如何得知中信銀香港分行有意於今年1月27日出售該「量身訂做」3.9億美元結構債?據此,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董事長辜仲諒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該案各項交易勾串與資金流向疑點,似有背信掏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嫌。
  堅守捍衛公股、反財團立場的立法委員費鴻泰也聲援工會訴求,於7月28日召開記者會抨擊中信銀董事長辜仲諒下台只是在表面上將此案劃下句點,中信銀香港分行未經該行董事會審核即處分3.9億美元結構債,售予不熟悉而疑似空頭之第三公司,此交易過程不僅不合常理,還將此暴利拱手送給「不熟識」的第三公司,費鴻泰立委要求金管會持續追查「第三公司」。
  即使政府針對中信金控一案似乎只想「重重提起,輕輕放下」,然而,工會絕不會就此罷休,高層可以為了自身利益或政治前途大玩利益交換遊戲且隨時來來去去,但勞工只能與銀行共存亡,希望銀行永續經營、穩定發展,只圖能安穩地拿到退休金安享晚年。所以工會不會坐視財團進逼蠶食,將繼續以各種方式追查並展開相關行動,最終要求中信金控完全撤出兆豐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