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證券合併大華證券爆發勞資爭議 留用員工變相減薪「全數留用」只是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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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3/07/15
期數: 
第151期
  本會會員目前只有永豐金證券工會1家是「證券業」,但運作順利良好,勞資雙方更簽下國內證券業首件團體協約,相當難能可貴。在此之前,本會也曾經協助「台証證券工會」籌組成立,更在凱基證券吞併台証證券一役,策劃發起集體爭議行動及參與多次協商談判,最後爭取了「特殊留任金」等員工權益方案;但是台証證券也走入歷史,變成凱基證券囊中物,工會最後也宣布解散。
  可惜的是,這幾年證券商合併的新聞從未間斷,我卻只有零星幾次與消滅機構員工碰面討論、但總是不了了之的機會,而無法有效組織這些案例的當事人為了工作權及勞動權益,正式成立工會、迎戰資方;另一方面,我更憂心資方採用「花瓶工會」的伎倆,在金融版圖不斷攻城掠地之際,更壓抑了被併公司勞工想要籌組工會的可能性。
  為此,全金聯在完成正式更名之後,另外再籌組「全國金融服務業產業工會」,簡稱「全金產」,作為招收「個人會員」的管道,冀能抵抗上述資方掌控工會的歪風亂象,這次的凱基證券合併大華證券案終於有了牛刀小試的機會。
全金產首役-要求資方與大華證券員工協商勞動條件
  5月中旬,我們初次踏進大華證券位於台北車站附近的辦公大樓,一方面說明工會過去協助的案例,另一方面與員工討論他/她們想要提出的訴求。幾天之後,再協助草擬了陳情書,準備展開後續動作,但卻遲遲等不到大華證券員工遞送加入「全國金融服務業產業工會」的申請書,此時心都涼了一半;因為勞工必須展現「堅心決志」的團結力量,資方才有可能「聽到」勞工的聲音,這一向都是勞資交手的硬道理!
  由於524是凱基證券要求大華證券員工繳回「留用通知書」的最後期限,如果錯過這個時間,勞方要求協商談判的空間就會被壓縮許多;無奈的是直到5月底,申請加入工會的人數仍寥寥可數,我們知道員工內心的矛盾及煎熬,勾選留用者擔心加入工會被資方「點油做記號」,確定離職者心裡則認為不需要工會的幫忙了。
  622是兩家證券公司的合併基準日,隨著時間逼近,全國金融服務業產業工會理事長賴萬枝及永豐銀行工會理事長鍾馥吉於610日聯袂至台中,與大華證券員工面對面討論,再次說明工會的想法及策略,此後申請書才如雪片般紛至。
  620日,工會正式要求凱基證券說明該合併案的員工權益處理過程,並聯絡立法院費鴻泰委員於73主持協調會,當天出席單位包括本會林萬福理事長、全國金融服務業產業工會賴萬枝理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黃天牧局長、陳秋月科長及3位留用的原大華證券員工代表,最後費鴻泰委員裁示會議共識如下:
(一)確認本案的陳情人係指正式申請加入全國金融服務業產業工會(全金產)為會員的原大華證券員工,故與凱基證券、主管機關交涉討論事項均以全金產為溝通窗口。
(二)請金管會證期局先將今天協調會的員工權益問題,以電話向凱基證券告知並要其預為回應說明。
(三)請本會以正式公函說明本案資方在金融機構合併程序上,有關員工權益處理之疏失為何?並將正本寄給凱基證券、金管會、證期局、銀行局、勞委會、北市勞動局、費委員辦公室,再視資方函覆結果進行後續處理。
資方視法律為無物,主管機關嚴重失職
  78,本會以公函正式要求本件合併案有關員工權益及勞動條件保障部分,並未與原大華證券員工代表溝通協商,存在重大勞資爭議;且凱基證券迄今仍未就勞方之質疑予以正式回應說明,甚至侈言「合併案之留用或資遣等皆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漠視勞工心聲及法律規範,主管機關應立即介入妥處。本會指出,本案法律爭點如下:
(一)本合併案申請程序顯不完備,主管機關應究責補救
  1.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規定,金融機構合併申請書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應載明「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以及依據102129日凱基證券與大華證券合併案公告〔第二條第(九)款〕:「存續機構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雙方並將依誠信原則,互相合作,與大華證券員工溝通有關權益保障事宜。」相關法律程序及合併公告之規定甚明。
  2.惟凱基證券在102622日合併基準日之前,根本未就上開事項與原大華證券員工「正式」、「雙向」溝通說明,即逕自要求員工須於同年524日前回覆留任與否,實有涉及蓄意欺騙勞工、矇蔽主管機關之嫌。
(二)本合併案有關重要勞動條件有不利益變更之爭議
  1.凱基證券於102620日(102)凱證字第0859號函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強調:「…對大華證券同仁係採原職稱、原薪資全數留用,並接續承認同仁於大華證券之年資…。」實則薪資定義不明,已生爭議。
  2.經查原大華證券薪資規定,保障至少14個月固定薪資,故應以「年薪至少14個月薪資」之數額,作為計算給付原大華證券留用員工始為允當;其次,特別休假亦屬重要勞動條件(102年度依原大華證券規定核給),但凱基證券所給予「留用通知書」之「附件-重要權益事項(適用營業員)」卻強調「…10311日起,依本公司規定核給特別休假及加班補休假。」
  3.原大華證券員工針對全年薪資數額及特別休假規定的質疑聲浪四起,凱基公司含糊其辭、置若罔聞,「皆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顯屬推託之詞。
(三)本合併案應比照先前凱基證券合併台証證券之條件,訂有「特殊留任金」之領取資格;以及對於本案合併選擇「不留用」之原大華證券員工,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以不低於2NN=原大華證券服務年資)之條件給予離職金。
  本會強調,主管機關應立即召開協調會議,就本件合併案之法律爭點,要求凱基證券與本會暨全國金融服務業產業工會、原大華證券員工代表協商解決,以維廣大勞工權益,以免衍生重大勞資爭議。
  凱基證券若仍堅拒與勞方協商,則工會近期將動員金融業工會及原大華證券員工前往其總公司抗議,所稱「採原職稱、原薪資全數留用」的承諾都是虛情假意,同時召開記者會批判主管機關行政怠惰,沒有真正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對於金融機構合併申請書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應載明「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之規定,是製造勞工失業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