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銀行工會勞教研習收穫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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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永豐銀行企業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3/07/15
期數: 
第151期
  本會將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列為今年重點工作之一,所以除了呼籲資方正視瀕臨失控的不正常現象,要求公司獲利不應該犧牲員工的健康與幸福時,我們也同樣希望工會會員也能擁有正確觀念及了解自身勞動權益,與工會攜手改善惡劣工作環境。所以特別安排政治大學法律系林佳和教授(上圖)為工會代表講授「友善職場環境淺析-以人格權保障為核心」的課程。
  人格權受侵害最典型的就是「性騷擾」及「不當言語」。性騷擾一般分為兩種:(1)位階較高者利用權勢要求受害者順從以作為對受害者好或不好之行為,例如:要求受害者陪吃飯、發生性關係作為升遷、加薪等交換條件式的騷擾。(2)位階相同或低職等對高職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方式,造成他人心生恐懼、感受與性相關的敵意環境,例如:黃色笑話、展示不當圖片等,讓受害者感受身處敵意的工作環境。
  上述兩種判定關鍵,不在加害者的動機或是否意圖為之,而在於受害者主觀的感受。職場上許多人在辦公室常講黃色笑話,當其他同事感到尷尬時,他們愈興奮而不以為意,這種行為已構成敵意式性騷擾,只要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是「一種不禮貌、不被歡迎或攻擊性的工作環境」,而且會影響工作表現,就是所謂的性騷擾。值得注意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特別要求雇主應負有防治性騷擾發生的義務,企業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果同仁騷擾他人,主管、公司知情卻不處理,除了要負賠償責任,並要處以罰鍰,地方法院曾有判例,該公司知情卻未採取立即措施,連帶賠償300萬元。
  公然侮辱罪成立要件,不是指罵人內容,侮辱罪不一定要說話,也不一定是說什麼話,而是指當時情境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即有可能觸法。例如;某婦人於幾年前曾擔任公司監察人,與股東發生股權糾紛,罵對方「你比宋楚瑜還奸」,當事人覺得人格受辱,控告婦人妨害名譽,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婦人,最後法院判處拘役十天,得易科罰金;中部某知名連鎖超市總經理在開會時爆粗口,罵員工「垃圾、死木頭、混飯吃」,員工錄音之後向法院提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最後法院判定構成重大侮辱,必須給付兩名員工薪資及資遣費。
  其他職場上常見的侵害人格權行為,包括在一般行政部門裝設監視器、勞工人格分析、健康檢查、門房管制、搜身、服裝,以及招募時詢問犯罪前科、過往病史、是否懷孕、前份工作之薪資等。例如:歐美許多先進國家是禁止招募時詢問是否懷孕,1996年德國曾有一案例,雇主要求工作條件是「會說法文」,招募時求職員工表示自己會說法文,聘僱後才發現該名員工不僅懷孕三個月、甚至連一句法文都不會說,遂直接解僱員工,但三審法院皆判勞工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這是因為德國有母性保護法,其中一條即為不得解僱懷孕女性,判決主文甚至寫到德意志民族下一代利益遠高於企業經營利益,判決結果一出,引起許多歐美國家討論,是否保護太過?然而時至今日,該條文仍不動如山,顯見一個國家對於正確核心價值的捍衛與堅持。
  此次勞教以實際個案方式切入,生動講授職場常見的性騷擾、不當言語管教及懷孕歧視問題,讓學員能迅速融入並了解目前法院對於各項判決的見解,進一步了解自身權益何在,獲得所有學員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