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充電站】遭遇職災,勞工有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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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出刊日期: 
2016/11/15
期數: 
第191期
  職災的發生總是突如其來,讓許多勞工及家屬措手不及,不僅需面對病痛折磨或家人死亡的悲痛、醫療照護的支出、被惡意解僱或雇主不給付醫療期間薪資的勞資爭議等,在尋求法令保障時,更墜入複雜的求償體制迷宮中。觀察我國現行的職災補償制度可發現,由於許多制度的缺失,導致勞工一旦發生職災後,往往求助無門也陷入困境。
補償制度散落各法規,未有整合體系
  現行的職災補償制度分散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民法》等法令之中,然而,各法規的涵蓋族群不一,給付計算方式也不同,受災勞工須同時知道多部法令規範,向不同政府單位提出申請,且不同單位間,也往往無橫向通報機制,勞工為伸張自己的權益,需疲於奔命到處爭取。
  舉例來說,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負擔職災勞工必需之醫療費用、職災醫療期間無法工作之原領薪資、傷病達失能程度者,依失能程度給予補償金、職災死亡者則給予45個月的喪葬與死亡補償金。前述的補償金又有部分可透過申請勞保職災給付的金額抵充,但保險給付不足之處,仍由雇主補足。
  因職災傷病致生活無法自理,需聘請看護者,按勞動部的解釋亦屬於勞基法所指之必需醫療費用,但此費用卻非勞保職災的醫療給付項目,而另外在職災保護法中訂定看護補助費,且又規定該補助必須於勞保所有給付請領完後才可申請,不得於同一時間內領取。此外,若因職災導致勞動力減損,影響未來的工作能力或有其他之損害等,則可視雇主在職災事故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責任,勞工得依民法向雇主提起訴訟求取民事的損害賠償。
  相信多數的讀者看到這裡,大概也已被上述的各種法令搞得七葷八素,遑論法令中還有其他複雜的各項規定,而正處於傷病狀態的職災勞工與家屬,更難有餘力一次搞懂各種法令與程序,也往往因此權益受損。
勞保職災給付不足
  除了制度混亂外,目前的勞保職災給付內容也嚴重不足。例如現行的勞保職災醫療給付項目,僅受限於全民健保給付項目,諸如燒燙傷的人工皮等等自費項目、裝置義齒、整形美容等,皆不給付。而因職災導致失能但未失去全部工作能力者,僅能得到一次性的給付,金額過低且未考量失能者因勞動力減損,恐影響未來薪資,或是謀職困難等問題。
  此外,已達終生無工作能力之失能者所領取的失能年金,或是職災死亡所領取的遺屬年金,又以保險年資作為給付的計算基礎,造成年資短淺的勞工,僅能領取幾千塊的低額年金,給付過低無法形成保護網將職災勞工承接起來。
  由於保險給付不足,與勞基法所定的雇主補償責任落差過大,勞工往往只能透過訴訟才能取得完整的權益,而雇主亦擔心需負擔過多的差額,故意阻撓勞工申請職災認定,在此過程中,勞雇關係常是破裂收場,也使得勞工更難以回原單位復工。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已是國際趨勢
  為解決現行職災補償制度的缺失,國內許多專家學者及勞工團體無不積極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不僅統合整併相關法令、擴大納保範圍,同時重新檢視職災勞工的需求,提高給付水準,並且強化職災勞工的重建資源與服務,促進勞工能重返職場等。
  參考國外經驗,在20世紀初期,西方先進國家大都已建立職災保險制度;在東亞,日本在1947年頒佈《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韓國也在1963年頒佈《職業災害補償保險法》。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統計,全球196個國家中,有165個國家(84%)設有職災補償制度。即便各國法源與制度設計不一,但大多數國家對職災補償制度單獨立法,並明確揭示雇主責任,包括強制為其受僱者投保、支付全額職災保費、推動職業傷病預防工作、協助職災者復健復工。
  在今年蔡英文總統選舉的政見中,也明白提出職災保險法應單獨立法。因此,我們期盼新政府針對此項重要政見應儘速兌現,建立合理的職災補償制度,最重要的是希望透過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讓不幸遭遇職災的勞工能立即得到合理的補償,且強化職災重建復工制度,讓職災勞工得以重回職場,維護勞動尊嚴;並藉由完善的職災補償制度,促進職災預防工作(如針對已發生之職災案例進行統計與分析,找出危險因子等),進而降低職災發生率。再加以有效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災預防工作,才能真正還給勞工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