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召集「銀行業勞工特別休假研商會議」全金聯、銀行公會、金管會勞資政三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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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7/07/15
期數: 
第199期
  勞動部525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勞資政三方協商方式,針對銀行業勞工特別休假事項進行討論。本會指派董雨英、鄭木欽兩位副理事長及韓仕賢秘書長出席會議,表達銀行業勞工的意見。這場「銀行業勞工特別休假研商會議」由勞動部謝倩倩司長主持(黃維琛副司長代理),會議聚焦於「為銀行基於內部控制及稽核規定,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乙情」,應如何解決?
  銀行公會代表表示,針對本案已蒐集各銀行意見,勞基法第38條雖然規定特別休假日期由勞工排定,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簡稱內控內稽實施辦法)規定內控制度包含輪休及休假,銀行屬於高度監理之行業,需要高度之監理制度。原勞委會86 6 13 日函釋,使銀行業者得以兼顧讓員工休假及實施內控制度。函釋廢止後,執行上有困難,建議回復適用該函釋所定方式。
  出席的業者一致強調,希望所有員工在一年當中要擇定一段期間連續休假,但是排定權應在勞方,亦即資方不可指定要求勞工在特定日期休假。惟勞基法修法之後,假設勞工全年都未休假,只好以輪調方式實施內控制度,這部分就交由各業管單位執行有關離開崗位以進行稽查的規定,目前辦法以短期輪調方式實施為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表示,「內控內稽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銀行業內控制度應涵蓋所有的營運活動並訂定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其中人事管理作業應該包括輪調及休假規定。由立法說明觀之,該條所稱休假係指強制休假。透過此制度的實施,確實可以發現行員舞弊狀況,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至於金管會檢查局至銀行之檢查,並非所稱之「內控內稽」,她建議勞動部在執行勞基法時,能兼顧銀行業特性,給予例外考量。
  對於金管會及資方團體、業者代表的意見,主席也當場指示業務單位說明勞基法第38條修法意旨,係為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新增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規定,期使勞工可依其個人意願決定特別休假期日,以防杜特別休假「看得到、吃不到」之情形產生;惟併同考量企業營運需求,若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仍得與勞工協商調整。爰新法施行後,特別休假日期當由勞工依其意願排定之,雇主不得逕為指定。
  本會兩位副理事長首先表示,就勞基法第38條觀之,特別休假日期由勞工排定,勞工可以基於個人意願排定,雇主只能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才能協商調整。所以銀行公會希望主管機關作解釋的法律授權空間,恐怕不存在。至於「內控內稽實施辦法」所定強制排休,在勞基法舊法時期可能還有存在空間,但新法施行後,沒有所謂強制休假的概念。假設金管會認為必須訂有強制休假,以要求銀行實施內控制度,則勞工所享有之假別應增加「強制休假」,其與勞基法所稱之特別休假,兩者係完全不同之概念。
  其次,銀行業者如要實施內控,可以短期調動勞工去從事他人的工作,例如銀行針對理專所為之無預警輪調,約3天至1星期前往支援別的分行或部門,理專必須將電腦帳號密碼交出。有時行員想排特休,經理可能還不准假,認為金管會檢查局檢查時,行員應留在工作場所準備資料。
  第三,由於金管會「內控內稽實施辦法」定有休假規定,倘若銀行逕據金管會辦法安排勞工休假,可能不符勞基法意旨;如果不排定勞工休假實施內控,又恐違反金融法規。或許可以考慮由金管會修正辦法,將休假規定刪除,改給予勞工公假或金檢特休假,以執行內稽內控。內稽內控係主管機關要求雇主執行,但特別休假係勞工辛苦工作所享有之權益,怎能讓勞工犧牲特別休假而配合雇主實施內控?
  換句話說,倘若勞工於年度一開始即將特別休假休畢,難道銀行就不能實施內稽內控了嗎﹖工會也希望銀行能夠實施金檢,因為如果內控制度未落實,導致銀行發生損失,連帶影響員工年終獎金或紅利發放,但是不能以犧牲勞工的特別休假權益來實施內稽內控。
  最後,主席裁示結論如下:一、金管會要求銀行所為之內稽內控制度,希冀落實稽核之效果,包括輪調及休假,均為執行之方式,各銀行於執行內控制度時,亦有以輪調或離開工作場域之方式為之。有關雇主是否可以強制勞工休假,因為勞動基準法所定特別休假期日係由勞工排定,並無強制勞工休假之空間;惟銀行給予勞工優於法令之特別休假日數,勞雇雙方如有配合稽核得由雇主排定之約定,得從其約定。二、今日與會代表意見及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請金管會併為參酌。